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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 部分来自中石油、中石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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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一桩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被依法审理。山东东平国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栾后芳、会计常勇以及梁超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五年不等。三人为他人虚开、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达到了185万元,部分虚开发票来自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下属公司。

据常勇证词透露,国源公司存在一些真实业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公司需要从山西采购煤炭,山西的煤炭有出境费,出境费大多依据销售方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销售公司收取,而且收取的比率比交纳的增值税还高。采购煤炭时如果不要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就每吨给优惠30%左右,为了低价购进煤炭,采购煤炭时就不让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公司销售煤炭时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利益驱使下,栾后芳联系了一些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1年2月24日,栾后芳、常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高某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的方式,从广平县鑫城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99050元,税额145161.14元,已认证抵扣。

2012年7月至9月,栾后芳、常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向梁超好处费的方式,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2390775元,税额347377.57元,已认证抵扣。

据栾后芳供述,公司并未从上述石油公司采购过石油,只是石油采购一直从东平国源贸易走账,真正的采购人是梁超。梁超通过东平国源贸易采购石油、柴油,中国石油、泰山石油等公司将增值税发票开给东平国源贸易,梁超再将石油运输给其他的小加油站。在中国石油具体负责联系加油站在其公司采购石油的谷某证实,一般小的加油站不会索取增值税发票。为此,常勇支付了梁超每吨50元至70元不等的返利,其共计获利近2万元。

除了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外,栾后芳、常勇还向其他公司出售虚开的过增值税发票。2011年3月8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两人以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6%的方式,向邹平兴泰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共计金额7989743.74元,价税合计9348000元,税额1358256.26元,已认证抵扣。栾后芳非法获利897480元。

栾后芳、常勇、梁超三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于2014年、2016年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7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栾后芳、常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较大;梁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法判处栾后芳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常勇犯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梁超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常勇退缴的税款350000元、刘法江退缴的税款900000元、梁超退缴的违法所得14450元,继续追缴栾后芳、常勇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253417.4元及违法所得897400元。(公司观察 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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