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子公司涉嫌信披违规 合计6家IPO项目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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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副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法律顾问的IPO项目已被中止和终止审查合计6家。
来源 企业上市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副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法律顾问的IPO项目已被中止和终止审查合计6家。
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标的公司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副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名为“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欣科技”)及副董事长徐正军先生于 2018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 2018077 号、苏证调查字 2018078号),方欣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方欣科技立案调查,对徐正军先生进行调查。
一、本次调查事项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本次调查内容,主要系针对公司在 2016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是否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了交易对方徐正军先生在重组前 5年内涉及的诉讼事项。
二、相关事项说明
针对本次调查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在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发《关于对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26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进行问询,公司与重大资产重组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已就问询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落实,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公告编号 2016-040),并根据问询函对《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并且,根据公司及重大资产重组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2 日问询函回复之日,徐正军先生在重大资产重组前 5 年内的相关涉诉事项既已通过和解撤诉与撤销案件的方式全部了结。
本次调查不影响公司目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影响徐正军先生的正常履职,公司目前总体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方欣科技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的意见为准。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方欣科技及徐正军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
问题一:本次交易对手方之一徐正军目前持有方欣科技 54%的股权,请进一步核实徐正军最近 5 年是否涉及诉讼事项,以及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是否真实、准确,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徐正军最近 5 年是否涉及诉讼事项
徐正军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涉及的诉讼事项如下:
1、( 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62 号诉讼事项
2015 年 5 月,广州多益以方欣科技、徐正军和广州方多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 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62 号),要求方欣科技继续履行其与广州多益、徐正军、徐波签署的《收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支付因延迟履行上述协议约定事项及其他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行为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徐正军对方欣科技前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2015 年 9 月 1 日,广州多益与方欣科技、徐正军、广州方多签署了《调解协议》,各方同意继续履行《收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就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的办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2015 年 12 月 7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62-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广州多益与被告方欣科技、徐正军、广州方多已就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原告广州多益已撤回起诉。
2、( 2016)粤 0106 刑初 44 号诉讼事项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穗天检刑诉〔2016〕77 号”《起诉书》,徐正军作为方欣科技法定代表人因2005 年至 2006 年期间的部分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 4 月 14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 2016)粤 0106 刑初 44 号”《刑事裁定书》,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已撤回起诉。
2016 年 5 月 5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说明函》,证实 2016 年 4月 27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已通过了关于对徐正军不予起诉的决定。
2016 年 5 月 27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穗天检局撤〔 2016〕 2 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此案。
3、关于徐正军近 5 年的其他涉诉情况
根据徐正军出具的《关于涉诉事项的确认与承诺函》,除上述涉诉情况之外,自2011 年 1 月 1 日至回复出具之日,徐正军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正在审理、已判决、已撤诉、已和解等)的涉诉情况;徐正军已经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关于涉诉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情况。
(二)徐正军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是否真实、准确
徐正军在本次交易中共签署了《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关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承诺函》、《关于房屋租赁情况的承诺函》、《关于维持方欣科技相关资质的承诺函》、《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确认及承诺》。
根据徐正军在 2016 年 5 月 6 日签署的《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事项的承诺函》中承诺:“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徐正军在签署上述承诺函时,广州多益诉方欣科技、徐正军、广州方多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多益撤回起诉,方欣科技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除额外承担了 264,386.25 元的诉讼费用以外,未支付其他违约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徐正军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或被要求承担任何赔偿义务,该案件不属于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另外,在徐正军在签署上述承诺函时,徐正军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亦已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徐正军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徐正军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相符,是真实、准确的。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徐正军最近 5 年涉及的诉讼事项均已了结;徐正军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相关承诺真实、准确。
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徐正军最近 5 年涉及的诉讼事项均已了结;徐正军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相关承诺真实、准确。
本周中止审查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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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注册地 |
所属行业 |
拟上市地 |
保荐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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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 |
上海 |
医药制造业 |
主板 |
东方花旗 |
立信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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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圣禾种业* |
新疆 |
农业 |
中小板 |
东方花旗 |
大华 |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
江苏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中小板 |
国金证券 |
大信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 |
江西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创业板 |
中银国际 |
大信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中新网络信息安全 |
安徽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创业板 |
东莞证券 |
大信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 |
江西 |
其他制造业 |
创业板 |
国泰君安 |
大信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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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润丰化工 |
山东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创业板 |
东北证券 |
大信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 |
北京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创业板 |
东方花旗 |
信永中和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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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
广东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创业板 |
兴业证券 |
中天运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北京生泰尔科技 |
北京 |
医药制造业 |
创业板 |
东方花旗 |
立信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 |
浙江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创业板 |
东方花旗 |
天健 |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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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检测技术 |
北京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创业板 |
安信证券 |
中天运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
|
力合科技(湖南) |
湖南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创业板 |
第一创业 |
大信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从中止审查名单分析:东方花旗5家被中止,大信6家被中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5家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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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终止审查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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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 |
注册地 |
所属行业 |
拟上市地 |
保荐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
威海市商业银行 |
山东 |
货币金融服务业 |
主板 |
中国银河 |
立信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阜阳大可新材料 |
安徽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主板 |
中信证券 |
立信 |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
|
兰考瑞华环保电力 |
河南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主板 |
长江证券 |
中兴华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
浙江华朔科技 |
宁波 |
金属制品业 |
主板 |
财通证券 |
天健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 |
江苏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主板 |
德邦证券 |
中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