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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旗下两支行法庭"互撕" 预留手机号"莫名变更"让客户损失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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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行旗下两支行法庭“互撕” 因预留手机号“莫名变更”让客户损失14万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银行卡内十几万元不翼而飞,客户却没有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原来是银行手机预留号码莫名奇妙的“被更改”了。这样点背的事情就发生在工商银行客户刘某的身上。

然而,事发后,工行旗下两家涉案的支行,均不认为是因自己的责任导致客户银行预留号码“被变更”,从而使客户存款遭受损失。

因此,两家支行及受害客户刘某,三人对簿公堂,究竟是谁的错?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二审判决书,将这起案件的始末缘由揭露于众。

工资卡交易近40笔损失14万本人竟不知

2003年的一个冬天,刘某在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简称:工行北太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A,对应的预留手机号是A号码(注:字母仅为了和下文中的B银行卡、B号码区分)。A卡是刘某的工资卡。

2016年1月20日至24日期间,刘某的A银行卡通过“汇付天下”、“平安付”、“支付宝”、“快钱支付”、“银联”、“易宝支付”等多个支付渠道完成了共计34笔支出交易,合计支出金额为162809.98元。

其中,通过“支付宝”完成的支付交易有22笔,金额共计73109.98元。

同时,这期间A银行卡还收入了5笔,5笔收入交易共计22600元。其中,通过“支付宝”完成了2笔,金额共计21500元;“易宝支付”完成的1笔金额为100元;“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完成的2笔交易金额共计1000元。

不过,刘某称上述34笔支出交易和5笔收入交易,均不是出自本人的操作。可以看到,支出金额和收入金额之间的差额为140209.98元,这也是刘某上诉法院主张损失的存款金额。

对于自己银行卡内的钱被取走的情形,刘某称上述交易均需借助短信验证码才能完成,但其并没有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验证码。

工行北太支行则称,上述交易的短信验证码均发送到“刘某”的B手机号。但该手机号并不是刘某当初办卡时预留的A手机号。

预留手机号被“莫名更改” 两支行“互撕”

刘某当初办A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明明是A手机号,中途并没有办理过预留手机号的变更业务,那么为何卡内钱被支取时,手机验证码却被发送到了另一个手机号上呢?

判决书显示,工行北太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开户申请凭证,用于证明2016年1月18日,一持有“刘某”名字的身份证,在工行旗下另一家支行——工行尉氏行政路支行(简称:工行尉氏支行)办理了一张B工行卡,开户时核验了身份证,并经“刘某”本人签字确认。该身份证开户后,使用B手机号在柜面注册开通了B工行卡的工银e支付业务,于是B手机号成为刘某在工商银行的柜面预留手机号。

对此,刘某表示,在工行尉氏支行办理B银行卡并不是自己所为,是他人持自己的假身份证办理的,工行尉氏支行没有核验身份证的真实性,他人使用B手机号在工行尉氏支行开通了工银e支付,使得B手机号变更为刘某在工商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刘某本人使用的A手机号无法接收工商银行发送的短信。

工行尉氏支行则称,工行北太支行提供的凭证,只能显示刘某在工行尉氏支行办理B银行卡及工银e支付业务,并没有改变刘某在工商银行的预留手机号码。

工行两支行均称,B银行卡办理时使用的身份证信息,和刘某身份证的信息除了有效期限不一致外,其他信息及照片均一致。

同时,工行北太支行提交了一张工银e支付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刘某”使用B手机号通过网上银行注册了A银行卡的工银e支付业务,B手机号为“刘某”在工商银行柜面预留的手机号码。

该截图还显示: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客户为刘某,绑定手机号码为B,注册渠道为网上银行。

然而,刘某则表示,A银行卡的工银e支付业务不是其本人开通的。

值得一提的是,工行北太支行、工行尉氏支行均承认,B银行卡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时,填写的是B手机号,但没有办理预留手机号码变更业务。

工行北太支行表示,因填写的是B手机号,故该手机号自动变成了刘某的柜面预留手机号码。

而工行尉氏支行则称,预留手机号码变更是一项专门的业务,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不清楚为何此后A卡支取的短信验证码均发送到B手机号上。

同时,工行尉氏支行还表示,使用B手机号通过网上银行注册A银行卡工银e支付的业务不是其办理的。

法院判:工行尉氏支行赔偿客户14万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B银行卡在工行尉氏支行办理开户以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时,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与刘某本人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不一致,且相关凭证上“刘某”的签名字样与刘某在公安机关、法院等文书上的签名有明显差别。

同时,工行尉氏支行不能提交监控录像、办卡人图像予以证明确是刘某本人办理的B银行卡及工银e支付业务。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没有于2016年1月18日前往工行尉氏支行办理B银行卡、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B银行卡是他人冒用刘某身份办理的。

另一方面,在B银行卡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时,填写的是B手机号,据工行北太支行所述,B手机号自动变成了刘某在工商银行柜面预留的手机号,使得A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变更为B手机号。在工行尉氏支行无法对涉案短信验证码为何发送至B手机号上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工行北太支行所述予以采信。

由于B手机号是他人冒用刘某身份信息所用,且刘某不认可B手机号是其所用,使得刘某本人在此后涉案交易发生时,无法收到工商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无法得知涉案交易的发生。

于是,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由工行尉氏支行向刘某赔偿存款损失140209.9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尉氏支行不服并上诉,北太支行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工行尉氏支行不服,于是对刘某、工行北太支行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工行尉氏支行认为,刘某A银行卡是在工行北太支行开立,其中资金被转出,一审法院认定该责任由其承担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工行尉氏支行还表示,一、二审诉讼费应由刘力、工行北太支行承担。

工行北太支行急了!

工行北太支行辩称,不同意工行尉氏支行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工行北太支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

刘力也辩称,不同意工行尉氏支行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行尉氏支行持有的刘力的身份证明显伪造,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很容易查到,工行尉氏支行没有核查出,存在过失。

最终,二审法院表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持原判,并表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208元由工行尉氏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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