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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7.8亿元票据大案水落石出:银行员工受贿1100余万,与他人里应外合套取银行资金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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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银行7.8亿元票据大案水落石出:银行员工受贿1100余万,与他人里应外合套取银行资金数十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这句话用来形容天津银行2016年的7.8亿元票据案再合适不过,当时该行爆出的票据案让业内震惊,而近日公布的裁判文书,也让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浮出水面。

案件的起因是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原同业业务部一名叫张仲夏的工作人员,他与吕文亮、朱辉等7人,在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营利活动等环节相互“配合”,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先后套取天津银行数十亿资金,导致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出现7.8亿元的损失。

而张仲夏因此也得到了吕文亮等人行贿的1114万元。最终,张仲夏因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而张仲夏的同伙吕文亮、朱辉等人均以诈骗罪等被判刑。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7.8亿元损失

2014年6月,张仲夏当时是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后变更为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在2015年7、8月间,张仲夏经人介绍认识了吕文亮,双方约定合作开展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

这种所谓的“不见票转贴现业务”,是指吕文亮一方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在形式上仅向银行提供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以此套取或者骗取银行资金。开展这种业务除了需要寻找出资银行外,还需要寻找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过桥银行等。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禾丞公司朱辉等人和吕文亮合作开展了4次以天津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出资银行的无票转贴现业务。其中2015年10月16日和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业务金额均为9亿余元,后笔业务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后笔业务到期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尚有7.8亿余元资金无法收回。

具体来看,2015年10月16日,张仲夏便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文亮等人用于营利活动。

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仲夏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同样手法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9亿余元挪用给吕文亮和朱辉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在这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吕文亮等人分别联系了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等过桥银行进行资金过桥并支付相关费用。

由于上述两笔业务是不见票业务,因此相关银行没有见过实物票据,也没有进行验票及实物票据的流转,这两笔业务的资金经过相关过桥银行周转,分别流入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庆银行西安分行等账户。而禾丞公司实际控制重庆银行西安分行的银行同业账户。炒股、借新还旧、支付过桥费……套出的钱都去哪儿了?

从银行多番套取资金之后,这些钱都流向了何处?

在禾丞公司方面,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套取的资金转入该公司朱辉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同业账户。在资金使用方面,资金被用于支付大量的利息、“过桥费”、“好处费”等资金成本,其中套取的第2笔资金中分账获得的4亿余元全部转入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同业户用于“借新还旧”,而朱辉还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而吕文亮一方,他按照事先的合作约定,将套取资金交给了鲁某,去从事高风险的民间高利放贷和证券期货交易,最终造成巨额亏损。

吕文亮在事前就已经知道鲁某已经破产,且在外负债累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吕文亮等不仅向资金实际使用人鲁某索要大量“分红”,还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买房买车等个人挥霍性消费。

因此,法院认为禾丞公司和吕文亮均存在对己方分配所得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挥霍性,对对方资金使用的放任性和无监管性的问题。

到了2016年4月6日,张仲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这场致使天津银行亏损7.8亿元的票据案件败露,张仲夏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另外,吕文亮以诈骗罪判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朱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记者注意到,2016年是票据风险频发的一年,接连有多起银行票据案发生,除了天津银行一案以外,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和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也分别卷入39.15亿元票据案和9.69亿元票据风险事件。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被监管罚款合计1950万元,对于涉案的姚尚延等人给予了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保监会3月6日发布的《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要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海妮 摄(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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