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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300余万元 中石油员工受贿140万买房买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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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300余万元 中石油员工受贿140万买房买金条 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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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孚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阳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法院调查判决上海孚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赵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石油销售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300余万元    1996年左右,赵阳与时任中石油江阴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朱某1(已判决)结识,通过长期交往两人关系逐渐密切。

2006年3月,赵阳成立上海孚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智公司)。

2007年7月,朱某1调任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司总经理,朱某1应赵阳请求向下属打招呼,孚智公司以邀请投标方式承揽了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零售信息整合项目,并于2008年4月24日与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签订了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1285万元。

2010年,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系统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朱某1给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孚智公司得以顺利中标。孚智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与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签订了该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490.6094万元。

2012年3月,朱某1调任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总经理。通过朱某1运作和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下属打招呼,孚智公司以邀请投标方式承揽了该公司高清视频智能分析网络监控平台项目。2013年7月15日,孚智公司与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金额495万元,买卖合同金额250万元。

事后,经湖南远扬会计事务所鉴定,孚智公司于2008年至2015年在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和青海销售分公司承接项目中,共获利312.18万元。

中石油员工5年受贿140万买房买金条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赵阳为取得和感谢朱某1对孚智公司承揽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相关项目的关照,为谋取公司不正当利益,分四次给予朱某114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春节期间,赵阳在朱某1位于上海金沙雅苑小区的家中,送给朱某1现金30万元,朱某1将该款购买了金条和日常开支。

2010年春节后,赵阳在上海某饭店吃饭时送给朱某1现金30万元,朱某1将该款交给妻子家用。

2013年春节后,赵阳在朱某1位于上海金沙雅苑小区的家中,送给朱某1现金50万元,该款用于朱某1女儿朱某2购买婚房。

2013年下半年,赵阳在朱某1位于上海金沙雅苑小区的家中,送给朱某1现金30万元,该款用于朱某2婚房装修。

资料显示,杨某为朱某1的妻子,2008年春节,赵阳请他们一家吃饭后回到家,朱某1给了她30万元现金,后来用其中的20多万元买了一根500克的金条;2010年7月,在和赵阳吃完饭后,朱某1给了她30万元,她存在女儿朱某2中国银行的账户上;2013年春节后不久,赵阳到她金沙雅苑的家里,手里提了一个袋子,赵阳走后,朱某1把袋子给了他,她打开一看是50万元现金,后来因为女儿要买房,陆续用到了购房开支上了;2013年下半年,赵阳在她金沙雅苑的家中吃完晚饭走后,朱某1给了她30万元现金,这笔钱中的27万元用于朱某2房屋装修。另外还有一笔是2013年5月为了朱某2买房向赵阳借了100万元。

朱某2为朱某1的女儿,大约2013年5月份左右,她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婚房,购买价500多万元,婆婆出了200万,她和丈夫的住房公积金贷了30万元,剩下的是她父母出的,家里出的部分是母亲杨某经手办理的。装修的钱也是母亲出的,连家具、暖气共27万元左右。

法院:涉嫌单位行贿罪 单位罚金10万,赵阳判刑一年

法人认为,上海孚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赵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所犯罪行判处刑罚,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判决,上海孚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赵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违法所得3121813.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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