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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蒙牛危机管理负责人的牢狱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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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号外|蒙牛危机管理负责人的牢狱危机 来源:网易财经

(原标题:号外|蒙牛危机管理负责人的牢狱危机)

网易财经1月4日讯 原本负责危机管理的人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舆情危机!近日一份来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揭露了这样一件极为讽刺的事情。

判决书显示, 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蒙牛公司约157万资金采取“虚构旅游项目报销支出”的手法,非法占为已有,在蒙牛乳业工作超过10年的原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监”尹昆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终审判刑5年6个月。

危机管理人职务侵占157万元!

来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尹昆于2007年11月开始在蒙牛乳业工作,2013年至2016年4月担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总经理,该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舆情监控、管理、地方政府关系维护、消费者服务等。

据网易财经了解,企业的危机管理中心是指企业对于危机监测、危机预警、危机决策和危机处理的机构,主要目的是避免、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总结危机发生、发展的规律。毫无疑问,尹昆的行为为蒙牛乳业带来了舆情危机。

据内蒙古检察院调查,2015年尹昆利用为蒙牛公司组织工业旅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旅游费用的方式,非法占有蒙牛公司旅游费用共计1578172.19元。

157万元是如何构成的?

一个公共事务系统危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又如何通过其职位侵占了157万元呢?

网易财经通过判决书发现,尹昆的157万元是通过三个部分构成,而其侵占行为也是通过三部分完成的。

具体方式为:首先,2015年6月左右,尹昆与内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员制定了当年蒙牛公司在内蒙古、湖北、西藏的工业旅游预算和线路方案,当时的工业旅游合同约定蒙牛公司2015年度工业旅游预算为1699535元。

然而, 蒙牛公司上述工业旅游合同实际发旅行团四批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675693.2元。2015年9月份,尹昆要求内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员将上述四批次旅行团的结算单修改为六批次,将结算总数额修改为1775693.2元。

2015年9月24日蒙牛公司按照内蒙古中青旅提供的六份结算单及发票,将剩余的925925.7元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至此,蒙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1775693.2元旅游费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内蒙古中青旅在收到蒙牛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后,在扣减完实际旅行费用675693.2元之后,便将剩余的110万元按照尹昆的要求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

在完成第一步后,尹昆开始了其职位侵占的第二步。判决书显示,蒙牛公司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工业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工业旅游项目费用预算为1757811元。蒙牛公司在2015年曾先后分两次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用费共计1897931元(实际使用费用1442459元)。

最后,尹昆要求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通过编造虚假旅行团、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票据等方式,将1520632.19元(其中110万元是尹昆让内蒙古中青旅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的,另外425032.19元是湖北海外旅游公司与蒙牛公司旅游合同剩余的费用)打入其指定个人账户。

除上述行为外,判决书还显示,2015年6月,尹昆和自己的女儿、女儿同学家长在内蒙古中青旅出境部报名境外旅游,2015年8月13日至8月24日三人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产生旅游费用57540元,尹昆要求内蒙古中青旅将该笔旅游费用列入2015年蒙牛公司工业旅游的总费用里,后内蒙古中青旅按照尹昆的要求,将上述57540元汇总到蒙牛公司工业旅游费用中,最终由蒙牛公司统一结算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

尹昆如何将上述157万“洗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尹昆如何将上述职务侵占的资金“洗白”成为其犯罪行为的最后一块“拼图”。

法院判决书显示,按照尹昆的指示,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2日将其中1505600元打入到尹昆提供指定的任某的账户上,另有15032.19元按尹昆的指示打入到尹昆的账户上。

而这个任某又是什么人呢,判决书显示,任某和尹昆系合作关系,2015年12月31日,任某和尹昆合作的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广场英玉餐馆准备开业,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尹昆需要投资50万元左右。任某收到张某的汇款后,尹昆告知任某,将其中505600元留下作为开餐馆的投资,剩余100万元指示任某打到尹昆中国银行的卡上,2015年12月22日任某将100万元打给尹昆。至此,尹昆将从旅游公司“套现”的157万元“洗白”。

虽然上述事情发生在2015年,但任何事情均有曝光的一天,2017年尹昆的事情“东窗事发”。2017年11月25日尹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019年8月,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就尹昆犯职务侵占罪做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采取虚构旅游项目报销支出的手段,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尹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尹昆违法所得1578172.19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据网易财经财经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位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案件,网易财经今日致电蒙牛公司媒体负责人徐女士,其表示已经知悉上述案件。“一切结果以法律裁定为准”。(陈俊宏)

本文来源:网易号外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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