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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谴责宝新证券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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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香港证监会谴责宝新证券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120万元 来源:市商网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宝新证券有限公司(宝新)并处以罚款12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客户主任及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卖空规定(注1及2)。证监会亦就上述缺失,分别暂时吊销宝新负责人员黄凤宝(女)和前负责人员林伟光(男)的牌照,为期六个月,由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注3)。

证监会的纪律行动源于法院裁定宝新一名客户主任在2015年8月多次非法卖空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光宇国际)股份的罪名成立(注4)。

于关键时间,宝新有两个交易系统。其中一个系统能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卖盘指示前,核查客户的证券结余;但另一个交易系统(交易速平台)却不设此功能。该客户主任是透过后者为其个人交易帐户,发出沽售光宇国际股份的交易指示。故此,宝新用作防止非法卖空的监控措施成效不彰。

虽然宝新声称黄及林有检视其客户主任的交易活动,但所声称的检视并无记录在案。由于有关检视大部分在每日结束时才进行,故不能有效防止向市场发出卖空指示。此外,宝新在获证监会告知时,才得悉该客户主任的非法卖空活动。

证监会认为,宝新、黄及林违反了《操守准则》(注5)。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本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宝新在获证监会告知前,一直没有侦测到该客户主任的非法卖空活动;

宝新自2018年7月起,已不再允许其客户主任透过交易速平台执行交易指示;

有关各方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及必须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讯息,表明证监会不会容忍未有进行充分监督及实施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

备注:

1、宝新前称中国金洋证券有限公司(至2019年4月4日为止)及中国银盛证券有限公司(至2016年11月11日为止)。该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1)条,除非任何人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或透过认可证券交易所售卖证券时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或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此项权利,否则不得如此售卖该等证券。

3、林及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黄亦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于关键时间,林及黄均为宝新的负责人员。事后,林已从宝新离职。

4、该客户主任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条,于2018年7月2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33项非法卖空光宇国际股份的罪名成立。他被罚款231,000元,并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调查费。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18年7月26日的新闻稿。

5、《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及第12.1段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有关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操守准则》第4.2段规定,持牌法团应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从而得以勤勉尽责地及确实勤勉尽责地监督受雇用或委任以经营其业务的人士。《操守准则》第12.4段规定,持牌法团应就其雇员及代理人在处理其业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及第14.1段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适当地管理与该持牌法团的业务有关的风险,并应为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承担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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