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关于商誉的再一次提问!商誉的产生不是单独产生的,是资产一并共存...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关于商誉的再一次提问!商誉的产生不是单独产生的,是资产一并共存的,即使是反向收购,但是收购完成后的净资产是包括膜业务及彩虹无人机业务的。因此把净资产与报表数据的差额形成的商誉也应该对应这两项业务包,把商誉认为放到膜业务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财务里面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董秘回答(航天彩虹SZ002389):
您好,2017年,南洋科技公司(本公司前身)发行股份购买航天气动院下属彩虹公司100%股权和神飞公司84%股权,航天气动院成为南洋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通过权益互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控制,则其应为被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另一方为购买方。该类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即彩虹公司和神飞公司属于法律上的子公司,但被视为会计上的购买方。本公司的商誉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彩虹公司和神飞公司购买南洋科技股权而形成。故商誉应归属于公司的膜业务资产组,并以膜业务资产组的未来可收回金额为基础,若膜业务资产组或者资产组之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您对本公司回复的商誉的处理仍有疑问的,您也可以咨询负责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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