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所负...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你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还具备任职资格吗?
董秘回答(浙江富润SH600070):
您好!公司董事会已关注到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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