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董秘,您好!昨日2月21日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属于强制性披露吗...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昨日2月21日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属于强制性披露吗?还是自愿性披露?是必须要有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吗?
董秘回答(*ST西水SH600291):
您好,通过您的问题就可以看出来您是一个对资本市场非常了解的投资者。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5条的规定,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2次风险提示公告。因此,如您所说该风险提示性公告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且至少要披露三次,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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