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因第13.9.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相关...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因第13.9.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相关情形已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已完全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请问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是否已列入工作日程?希望董秘加以督促,早日摘帽,尽快消除公司负面影响。
董秘回答(ST大有SH600403):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因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1 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9.7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后,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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