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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问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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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贵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为9亿,子公司北京环宇万维所造成的执行标的即将开庭审理的涉案金额已经触发这一规定,请问何时披露相关信息?

董秘回答(和晶科技SZ300279):

您好,公司参股子公司环宇万维涉及的诉讼事项的披露事宜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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