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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董秘您好:我专门研究了民法典上市公司担保司法解释,未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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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我专门研究了民法典上市公司担保司法解释,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公开信息披露的所有违规担保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解释并未与往常一样界定生效案件不适用此解释,根据从新兼从轻原则,应是只要能进入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案件均适用。请贵司尽快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所有27亿违规担保问题,不要不作为,慢作为!

董秘回答(*ST新光SZ002147):

您好,感谢您的建议。《民法典》生效之即我们亦向专业律师团队提出过该等考虑,但有观点认为,《民法典》有执行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目前,我们正在梳理相关案件的可操作性,若存在可能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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