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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问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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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提醒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同意的要购买。请问董秘,你回复中的部分股东过半数了吗?其有购买能力吗?

董秘回答(华联控股SZ000036):

关于华联集团股东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等事宜,本公司此前已提请华联集团核实并作了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华联集团部分股东向股权转让方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书》的回函提及:因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发出的有关股权转让事宜的通知中对股权基本转让条件的描述存在实质性分歧,使得其无法获知真实、准确、全面的股权转让条件,在此前提下不具备判断是否需要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并表示需在股权转让方就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待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裁定解除股权冻结,方可处理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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