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之前贵司提到“长三角国际影视中心”项目为大股东(大策投资有限公...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之前贵司提到“长三角国际影视中心”项目为大股东(大策投资有限公司)筹资投建,但是官方媒体宣传均采用了“华策影视”、“华策集团”等字样,且提及到松江区政府因华策影视在影视行业业务经历以及影响力,而而推动项目的签约。显然公司在其中已经涉及到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品牌价值和商标权的使用,对于华策品牌资源的使用,大股东未来是否会向支付品牌使用费或者上市公司作价入股?双方是否已签订了相关协议。
董秘回答(华策影视SZ300133):
您好!本次合作备忘录中涉及到上海市委宣传部对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包括本公司)的支持,其中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体现在精品电视剧、电影创作生产方面。而“长三角国际影视中心”为大股东投资建设项目,与上市公司无关。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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