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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总经理缺位22个月收警示函 原董事长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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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16号)。2021年1月15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证券”)总经理离职,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3月29日,董事长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截至目前,国新证券总经理缺位时间已超22个月,尚未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国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鉴于国新证券总经理长期缺位,不利于正常公司治理,且前期北京监管局就该事项多次向国新证券下发提示函、关注函,请国新证券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北京监管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北京监管局同日发布的关于对祝献忠出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15号)显示,经查,2013年至2018年祝献忠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证券”,现更名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公司治理弱化,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公司被控股股东管控较多、董事长与经营层职责混同等问题。二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缺少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专业委员会职责授权不明确,履职不充分等问题。三是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存在经营理念激进,部分业务扩张快速、无法对资管等业务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等问题。上述问题是公司后期出现系列流动性问题的重要根源,后果严重。

祝献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领导、董事会负责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祝献忠(身份证号:360111196809160230)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国新证券官网显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证券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58.4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8家分公司(含1家在筹分公司)、64家营业部,控股3家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02799.HK)持有国新证券99.50%股份。

据澎湃新闻消息,2018年7月,华融证券原董事长祝献忠被免职。同年10月,陈鹏君接任华融证券总经理,但于2019年11月调任。2020年9月,华融证券迎来新任总经理童艳,但在任职4个多月后离职。2021年1月起,华融证券总经理由董事长张海文代为履行职责。同年3月29日,董事长张海文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此后,华融证券董事长一职便一直空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自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决定的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限期另行作出决定,并要求原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16号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你公司总经理离职,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3月29日,董事长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截至目前,你公司总经理缺位时间已超22个月,尚未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鉴于你公司总经理长期缺位,不利于正常公司治理,且前期我局就该事项多次向你们下发提示函、关注函,请你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1月29日

关于对祝献忠出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15号

祝献忠:

经查,2013年至2018年你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公司,现更名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公司治理弱化,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公司被控股股东管控较多、董事长与经营层职责混同等问题。二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缺少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专业委员会职责授权不明确,履职不充分等问题。三是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存在经营理念激进,部分业务扩张快速、无法对资管等业务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等问题。上述问题是公司后期出现系列流动性问题的重要根源,后果严重。

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领导、董事会负责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祝献忠,身份证号:360111196809160230)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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