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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最赚钱业务”监管新规落地 场外期权参与资质由A类降至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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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最赚钱业务”监管新规落地,场外期权参与资质由A类降至BBB,新增券商33家,一级交易商或仅15家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上海,记者 王可)讯,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经证监会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今年以来迎来爆发期,特别是头部券商相关业务迎来大增长,被券商称为“最赚钱的业务”。从中证协公布的最新场外期权业务情况来看,新增初始名义本金2,337.81亿元,较上期增长723.90亿元,环比增长44.85%,也是场外业务中增长较快的。

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于2012年开展试点,2018年证监会和中证协曾分别发布相关通知进行监管。2020年《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二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四是稳定业务预期;五是强化监测监控。

根据《管理办法》,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交易商资质要求从2018年的A级以上券商降低到BBB级以上券商,交易商数量将新增33家,达到54家。对于交易的个股标的,中证协将其扩大到当期融资融券标的名单内个股,相比2018年的标准,个股标的将新增764只,达到1809只。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调整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并要求券商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期权服务。

同时,《管理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制度并要求券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以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和防范业务风险。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落实《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场外期权制度规范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执业检查,提高业务报告系统电子化程度,强化实时、精准监测监控风险,持续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交易商数量增加33家,个股标的将增加764只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其中,一级交易商应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名义本金、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2020年《管理办法》与2018年《通知》变化项目对比;数据来源:中证协,Wind资讯)

根据2020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券商评级,目前共有15家AA级券商,17家A级券商,22家BBB级券商。这意味着,将有15家AA级券商有资格成为一级交易商,39家A级和BBB级券商成为二级交易商。

根据2018年证监会和中证协《通知》文件,以往只有A级以上券商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才具有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资质,AA级券商可成为一级交易商,A级券商可成为二级交易商。根据2018年中政协发布的名单,2018年共有一级交易商7家,二级交易商14家。

对于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境内股票股指标的,2020年《管理办法》对境内个股作为交易标的的要求有两条:一是在沪深交易所定期调整公布的当期融资融券标的名单内,二是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根据Wind数据,目前沪深两市共有融资融券标的1809只股票。

对比之下,2018年《通知》公布的个股标的范围包括5种:一是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二是非ST、*ST股票;三是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深圳成分指数、深圳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票,A+H股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四是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五是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证协2018年公布的挂钩个股标的最终名单,符合条件的个股标的包含沪深两市共计1045只股票,其中包括沪市449只股票和深市596只股票。

商品类交易对手方调整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相比2018年证监会和中证协《通知》文件,2020年《管理办法》对于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等制定新规,并新增一年过渡期制度、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制度。

对于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2020年《管理办法》将其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对于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2020年《管理办法》要求券商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期权服务。

《管理办法》阐明,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另外,为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中证协要求券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券商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以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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