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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试用期突遭解聘 因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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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试用期突遭解聘,竟是这个原因,该不该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王元也 

因为“旷工”辞退投行部门执行总经理,双方两度对簿公堂,这事就发生在华创证券。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华创证券与原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邱智平的劳务纠纷案。

邱智平因“旷工16个工作日”,在试用期仅过了一半的时间就被华创证券告知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华创证券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华创证券全部诉讼请求。华创证券再次上诉,但二审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创证券应支付邱智平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合计2.5万元。

试用期间被开除

皆因旷工16个工作日?

公开资料显示,邱智平出生于1981年,本科学历,从2008年开始,先后在中国中投证券、中邮证券、华创证券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邱智平从华创证券离职的备案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而实际上,邱智平离职背后则是与华创证券长达近一年的“纠缠”。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8月15日,邱智平入职华创证券担任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9万元/月,转正后为3.3万元/月。

2017年11月27日,华创证券向邱智平发出《关于解除劳务合同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经核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邱智平累积旷工16个工作日,根据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在收到通知3日内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邱智平认为,华创证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如下:“一、华创证券支付邱智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2439.25元;二、华创证券支付邱智平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666元;三、华创证券支付邱智平律师费人民币3964.07元;四、华创证券为邱智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准许邱智平撤回第二项关于要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2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33元的仲裁请求;六、驳回邱智平的其余仲裁请求。”

华创证券对该仲裁协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聚焦两大争议点

双方在法庭上有两大争议点:

1 是否认定旷工

旷工16个工作日是华创证券认定的辞退邱智平的理由,而这也是此次争议的聚焦点,在法庭上,双方就是否旷工争辩激烈。

法院审理中,针对于邱智平的考勤记录,华创证券提交邱智平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据。

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18日未打卡,但2017年10月24日才提交未打卡说明流程;

2017年8月21日全天无任何打卡记录;

2017年8月24日无考勤记录,备注:上午08:54出发,12:12到深圳,视同旷工半天;

2017年8月25日,仅上午10:00一条打卡记录,视同旷工1天;

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5日外出拓展项目,但2017年10月24日才提交未打卡说明流程,视同旷工15天;

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10月27日外出拓展项目,但2017年10月24日才提交未打卡说明流程,视同旷工15天;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7日外出拓展项目,流程审批未完成,事后也未提供项目资料,视为旷工14天.......

但邱智平表示,自己外出办公均是华创证券批准同意的,并向法院提交未打卡说明、出差申请流程、差旅费报销单、台风天鸽停工通知、台风期间深圳机场航班取消和延误情况、以及2017年10月30日-11月17日驻场和立东升ABS项目的证明及与华创证券深圳分公司行政综合部张娟2017年11月17日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

邱智平同时证实,2017年10月30日-11月17日外出拓展项目,其于2017年10月30日也已提起未打卡说明,其直属领导亦审批同意,但事后又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操作同意流程,因此2017年11月1日,邱智平应其要求再次提起流程,而直属领导此次以对邱智平所申请事项毫不知情为由未予以审批通过,但被告邱智平在接到公司要求对该期间外出情况进行说明的邮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进行了说明并向公司提交《关于华创证券邱智平2017年10月30日-11月17日驻场和立东升ABS项目的证明》。

法院认定,原告关于被告在上述期间旷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申请人2017年8月21日至8月24日出差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2017年8月21日旷工1个工作日,2017年8月24日旷工0.5个工作日的主张忽略了被告市内的路途时间及受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行程等客观因素,不合情理,且即使该主张成立,同时将被告2017年8月25日当天仅打卡一次亦视为旷工,仍未达到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及《签订劳动合同须知》中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旷工天数。

故华创证券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达22439.25元。

2 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是否支付邱智平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666元也是双方一大争议点。

庭审中,华创证券向法庭提交邱智平2017年9月17日出差申请及《劳动合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欲证实虽然2017年9月17日系周日,但是双方《劳动合同》第三条已约定“甲方(华创证券)应当保证乙方(邱智平)每周至少休息1日。”《考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员工出差恰逢节假日(含双休日)的,不计入加班,故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9月17日的加班工资。

针对于邱智平的加班工资,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华创证券考勤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加班工资,被告邱智平2017年9月17日周末恰逢出差,出差往返占用劳动者休息日的,应计入加班时间,故华创证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邱智平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66.67元。

终审判决:华创证券应支付赔偿金

和加班工资合计2.5万

法院一审驳回华创证券的全部诉求。华创证券提起上诉,起诉请求为:

1、判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邱智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439.25元;2、判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邱智平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666元;3、判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邱智平律师费3964.07元;4、判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本案诉讼费用由邱智平承担。

二审认定,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与此同时,改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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