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股票

衡阳鸿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

新浪综合

关注

来源:湖南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当事人: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雷霆,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时任鸿铭科技董事长,系鸿铭科技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彭丹玉,女,汉族,1973年3月出生,时任鸿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侯爱忠,女,汉族,1968年12月出生,时任鸿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雷霖,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时任鸿铭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李可松,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时任鸿铭科技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单邱平,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 时任鸿铭科技监事会主席,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雷菊枚,女,汉族,1982年7月出生,时任鸿铭科技监事,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刘小林,男,汉族,1985年6月,时任鸿铭科技监事,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鸿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报送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2016年7月19日、8月4日,鸿铭科技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以4860.50万元收购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实业)所有的湖南鸿成钢管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钢管)100%股权,以3757.68万元收购鸿鑫实业所有的湖南阜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裕置业)100%股权;8月4日,鸿铭科技与鸿鑫实业签署了2份《股权转让协议》;8月5日,鸿成钢管和阜裕置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两家公司的出资人均由鸿鑫实业变更为鸿铭科技;9月26日至27日,鸿铭科技陆续向鸿鑫实业支付了股权收购款。鸿铭科技收购两家公司股权的成交金额8618.18万元占鸿铭科技2015年期末资产总额12450.513333万元的69.2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次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鸿铭科技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实施过程中,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披露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报告,未披露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未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未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相关报告及专业意见。对鸿铭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雷霆、董秘兼副总经理彭丹玉。

二、未在半年度报告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七条第七款、第九条第二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鸿铭科技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应当在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但鸿铭科技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鸿铭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雷霆、董秘兼副总经理彭丹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兼总经理侯爱忠、董事雷霖、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可松、监事会主席单邱平、监事雷菊枚、监事刘小林。监事兼证券事务代表刘小林,曾向董事长雷霆、董事会秘书彭丹玉提醒过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要披露,但其建议未被采纳。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年报、半年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鸿铭科技收购鸿鑫实业所有的鸿成钢管、阜裕置业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鸿铭科技未按规定披露、报送信息,也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我局决定:

一、对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二、对雷霆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对彭丹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四、对侯爱忠、雷霖、李可松、单邱平、雷菊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五、对刘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7年11月2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