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周报·第391期【20240711】
转自:九强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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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反应蛋白升高的临床意义,不只是细菌感染!
CRP是机体受到微生物入侵或组织损伤等炎症性刺激时肝细胞合成的急性相蛋白。
注:急性时相反应包括感染、炎症及创伤时某些血清蛋白浓度的变化,这些蛋白除CRP外,还包括血清淀粉样蛋白A、纤维蛋白原、触珠蛋白、α1酸性糖蛋白、铜蓝蛋白、α1抗胰蛋白酶等。
其中CRP在健康人血清中浓度很低(<5mg/L),而在细菌感染或组织损伤时,其浓度显著升高,故被认为其最有价值。
它能反映啥?
器质性疾病的筛选;
急性或慢性炎症如伴有细菌感染;
自身免疫或免疫复合物病;
组织坏死和恶性肿瘤。
12种凝血因子的具体作用是什么?速看凝血因子记忆口诀!
二一九八小板三,加钙复合形成团,首先激活十因子:指内源性凝血途径开始的顺序,F12→F11→F9,F9 与 F8、PF3(血小板第三因子)加上钙离子形成复合物,共同激活 F10。
钙五板三成内源:内源性凝血途径中,钙离子、五因子、pf3 和 Ⅹa 形成凝血酶原激活物。
外源莫忘三七钙:外源性凝血途径中,三因子、七因子和钙离子形成复合物共同激活十因子。
两部激活凝酶原:内源性和外源性两部分都能激活凝血酶原。
纤凝必高成单体:被激活的凝血酶高速催化纤维蛋白原,使之变为纤维蛋白单体。
多聚加固靠十三:凝血酶可激活十三因子,被激活的十三因子能够使纤维蛋白单体相聚合,形成牢固的纤维蛋白多聚体,即纤维蛋白。
多数凝血因子在肝脏合成,其中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的生成需要维生素K的参与,故这几个因子也被称为维生素K依赖因子,除因子Ⅳ与磷脂外,其余已知的凝血因子都是蛋白质,而且因子Ⅱ、Ⅶ、Ⅸ、Ⅹ、Ⅺ、Ⅻ以及前激肽释放酶都是蛋白酶。这些蛋白酶都属于内切酶,即每一种酶只能水解某两种氨基酸所形成的肽键,因此只能对某一条肽链进行有限的水解。
通常在血液中,因子Ⅱ、Ⅶ、Ⅸ、Ⅹ、Ⅺ、Ⅻ都是无活性的酶原,必须通过有限水解在其肽链上一定部位切断或切下一个片段,以暴露或形成活性中心,这些因子才成为有活性的酶,这个过程称为激活。被激活的酶,称为这些因子的“活性型”,习惯上于该因子代号的右下角加一“a”字来表示。如凝血酶原被激活为凝血酶,即由因子Ⅱ变成因子Ⅱa。因子Ⅶ是以活性型存在于血液中,但必须有因子Ⅲ(即组织凝血激酶)同时存在才能起作用,而在正常时因子Ⅲ只存在于血管外,所以通常因子Ⅶ在血流中也不起作用。
甲功五项、七项各代表什么?2项指标异常是癌变预警,千万别忽视
甲功五项、七项各代表什么?
不同疾病有哪些异常
甲功化验单检测的是血液中甲状腺各类激素的情况。
主要有TSH(促甲状腺激素)、FT3、FT4、TT3、TT4(甲状腺激素)等指标。
甲功五项检测的主要是TSH(促甲状腺激素)和FT3、FT4、TT3、TT4(甲状腺激素)指标。
甲功七项检测的主要是TSH(促甲状腺激素)、FT3、FT4、TT3、TT4(甲状腺激素)和两项抗体指标,TPOAb(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和TgAb(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共七项。
甲亢:FT4、FT3、TT4、TT3升高,TSH下降;
亚临床甲亢:FT4、FT3、TT4、TT3正常,TSH下降;
甲减:FT4、FT3、TT4、TT3下降,TSH升高。
亚临床甲减:FT3、FT4、TT4、TT3正常,TSH升高。
桥本甲状腺炎:
早期一过性甲亢:FT4、FT3、TT4、TT3升高,TSH下降;
晚期桥本甲减:FT4、FT3、TT4、TT3下降,TSH升高
最完整、最专业的检查当然是甲功七项。不仅监测了甲状腺激素的情况,还能发出癌变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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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支持这些产业企业
《行动方案》明确了3方面9项重点任务。
一是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1.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2.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3.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
二是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1.法规建设
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制度建设
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3.标准建设
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和政府采购标准文本。
8月1日起施行 要求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审查标准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