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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药店零售价参考挂网价

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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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千店千价,线上线下大不同。如何让药价回归到合理区间,以切合社情民意?如何通过协同,挤掉价格虚高的水分?

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多篇文章,对湖北、陕西等地上线的医保比价系统进行了介绍与经验总结,再次将目光聚焦院外药品价格治理问题。

近半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江苏徐州、湖北荆州,以及陕西、内蒙古等多地医保局先后在当地上线比价系统,“剑指”院外药品价格。

不高于采购平台挂网价

国家大力推进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之初,于2023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

“倡导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换言之医保药品参考挂网价定价,即药品在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示的价格。

笔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医保局(2023年7月发文)、海南省医保局(2023年6月发文)在门诊统筹管理方面都提到:对于采购平台有挂网的药品,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销售。2024年4月22日-5月7日,湖北省再次公开征求《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也提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出售的医保目录内(不含国家谈判药品)药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挂网价格,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挂网价格销售。

对于非挂网医保目录内药品,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则是规定:“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票据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挂网和集采的中药饮片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票据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海南省医保局规定,销售价格由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制定。湖北省在《意见稿》中则提到:“未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药店与医院药价协同

2023年12月6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6号)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通知指出,福建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门诊统筹药店需承诺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及采购交易子系统)的挂网价格销售,对于“四同”(同厂家、同药名、同剂型、同规格)医保药品无论何种渠道采购,都给予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价格销售的限价规定。三明市区域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则承诺按不高于三明药品联盟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销售。

全国医改看三明。5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介绍“推广福建三明医改经验”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5月2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的通知》。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基于以上分析,在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进程中,随着集采提质扩面的持续推进,各省鼓励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在药品价格协同方面,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的价格将会以平台挂网价作为参考。

同时,药品比价系统上线增加了药品市场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价格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价格波动,从而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有利于消除因信息差带来的价格歧视,通过提供药品价格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有利于引导药店调整价格体系,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那么,平台挂网价会不会成为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限价的锚点?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来自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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