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⑪丨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应受何种处分
转自:重药控股
某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张某违规为亲属经营的不具备环保资质的某公司办理环保资质,被群众举报,经查属实。
张某担心自己为此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向身为局长的老同学王某求助。
王某与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李某商议,打算以组织调整来代替党纪政务处分。
县纪委监委驻县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对王某、李某进行提醒,打消了二人这一念头。最终,张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
图中案例,王某、李某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醒下,打消了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对张某进行处理的念头,依纪依法给予张某党纪政务处分。如若二人未能改正错误认识,避重就轻对张某作出处理,情节较重或者严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本条是关于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主要表现为以警告、记过等党纪政务轻处分规避免职、降职等重大组织调整;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主要表现为对本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刻意通过平职调整、转任、提前退休等组织调整方式,不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此外,本条还对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进行了兜底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注意把握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的区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现行法规制度关于干部能下的渠道主要包括: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其中,组织调整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进行调整,包括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提前退休等;组织处理是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岗位、职务、职级调整,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两者在适用情形、具体方式上既有交叉,又不完全相同,需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二是注意本条第二项“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与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对违法、犯罪党员不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党员奉行好人主义行为,后者针对的是不按规定给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员党纪处分的行为;前者处分的对象是具有干部管理职责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观上系故意,后者处分的对象系具有执纪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观上既含故意也含过失;前者维护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旨在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实落地,后者维护的是工作纪律,旨在推动严格执纪,防止纪律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