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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终审胜诉!齐鲁VS辉瑞,60亿美元哌柏西利专利案带来的反思

市场资讯 2023.10.19 17:51

转自:一度医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裁定,沃尼尔·朗伯(辉瑞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齐鲁申请注册的仿制药——哌柏西利片剂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上诉,一审裁定均予维持。至此,齐鲁VS辉瑞,哌柏西利专利案尘埃落定,齐鲁获得最终胜利。

本文通过梳理原研登记的专利、齐鲁相关专利声明、以及齐鲁及原研之间的专利交锋,包括专利无效、专利诉讼情况,主要探讨专利声明中对“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信息”的理解,包括因剂型与原研登记不同该如何声明,因规格与原研登记不同又该如何声明,以期为行业提供一些思考。

药品基本信息

哌柏西利是由辉瑞研发的一种First-in-Class小分子药物,该药物于2015年2月全球首次获批上市,是全球首款口服CDK4/6抑制剂,用于治疗乳腺癌。

哌柏西利主要剂型涉及胶囊和片剂。哌柏西利胶囊在中国首次进口是2018年7月,随后2022年8月获批新剂型片剂,片剂及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是辉瑞。

IMS销售数据显示,哌柏西利的全球销售额超60亿美元。近三年(2020-2022年),全球分别销售60.75、62.07和61.61亿美元,可见哌柏西利是乳腺癌治疗这一赛道当之无愧的明星重磅产品。

面临年均超60亿美元的超级重磅药品,其国内化合物专利23年1月即到期,仿制跃跃欲试,闻风而动。

药齐鲁上市申请及注册情况

齐鲁的哌柏西利胶囊是首个获批上市的仿制药,但碍于原研专利的存在,即使获得批文也一直没有上市销售。直到2023年2月,齐鲁的齐妥欣®(哌柏西利胶囊)全国上市会在山东隆重举行。

齐鲁也紧跟原研步伐,于2022年4月提交哌柏西利片的3类注册申请,令齐鲁遗憾的是,最新消息显示NMPA没有批准其上市申请。

专利登记平台

哌柏西利,原研在中国专利登记平台上登记了3项专利,主要涉及化合物专利,于2023年1月9日届满。

注:专利权人沃尼尔·朗伯公司系跨国制药巨头美国辉瑞于2000年完成收购的子公司。

仿制申明

针对哌柏西利片,截止2023年10月16日,共有3个厂家进行声明。其中,齐鲁作1类声明。

齐鲁VS原研,专利无效案

齐鲁于2019年5月27日,向国知局提出专利ZL03802556.6应该被无效,核心主张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经审理,国知局复审无效部于2020年4月24日做出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主要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齐鲁VS原研,药品专利链接系列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院,一审

2022年7月,原研针对齐鲁哌柏西利片作出的1类声明,诉齐鲁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明在其已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原研药胶囊登记并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情况下,齐鲁提交注册申请的三款规格的仿制药片剂均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齐鲁针对涉案专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为4.1类声明(曾对胶囊登记的ZL03802556.6提无效)而非1类声明,据此请求法院确认齐鲁申请注册的仿制药哌柏西利片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原告沃尼尔·朗伯(辉瑞子公司)与被告齐鲁确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4月就上述案件做出一审裁定,裁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其起诉。

最高院,二审

沃尼尔·朗伯(辉瑞子公司)不服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裁定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该系列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9月做出终审裁定,认为沃尼尔·朗伯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驳回其上诉,一审裁定均予维持。

 ►原研(沃尼尔·朗伯)观点及立场:哌柏西利的相关专利已登记在中国药品专利登记平台,齐鲁做出1类声明有误,齐鲁针对涉案专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为4.1类声明而非1类声明,据此请求法院确认齐鲁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仿制(齐鲁)观点及立场:原研登记的是哌柏西利胶囊的专利,而齐鲁进行声明的是哌柏西利片,齐鲁进行声明的时候(2022-04-12),相关片剂专利并不在中国药品专利登记平台上登记(原研片剂是2022-09-06首次登记公示),故此作1类声明是符合要求的。

从裁判结果来看,最高院认为齐鲁的1类声明并无不妥,沃尼尔·朗伯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相关启示和思考

思考1:涉案专利已经于2023年1月9日届满,原研坚持诉讼到最高院,考虑因素可能是什么?

首先,《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指出,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做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做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其次,齐鲁的哌柏西利片是按照3类,是首个在国内进行上市申请的厂家,承办时间是2022年4月18日,在该案的最高院二审期间,齐鲁的哌柏西利片依旧在审批审评中。站在原研的角度,如果原研胜诉,那么就能有利打击齐鲁的上市申请,亦能表决用专利武器维护市场的决心,给后来者威慑。

思考2:仿制在作专利声明时,因剂型与原研登记不同该如何声明?

首先,《实施办法(试行)》指出,仿制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

其次,从齐鲁VS沃尼尔·朗伯的最高法判例来看,最高院支持“相关的药品专利”应该是指与已在中国上市的被仿制药相对应地登记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专利。齐鲁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作出声明的时间早于哌柏西利片原研药登记于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时间,在此情形下,视为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品(哌柏西利片)相关专利信息。

再者,从《实施办法(试行)》的目的解释来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并非解决药品专利纠纷的唯一途径,对适用于这一特殊机制的药品专利范围原则上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

然而,最法院虽然指出,齐鲁作出1类声明符合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的规定,并无不当。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作为仿制厂家,大多数希望不产生相关的诉讼风险。

综上,从最高法案例指导来看,如果仿制的剂型没有在平台上进行登记,那么作出1类声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现实角度考虑,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如果仿制厂家预计自家产品上市销售时间晚于相关专利到期日,那么作出相应3类声明,也并无不可。

思考3:仿制在作专利声明时,因规格与原研登记不同又该如何声明?

首先,《实施办法(试行)》并未指出,如果只仿制境内没有上市的规格,那么专利声明是否参考原研已登记的其他规格;又如果仿制境内上市规格+境外上市规格,那么与原研登记不同的规格,专利又该如何声明?

其次,在我国现行药品管理制度中,仅存在规格差异的化学药品也需要分别进行申请注册并获得不同的批号,但同一剂型的仿制药可以使用不同规格的原研药作为参比制剂,并将与该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数据作为申请注册的依据。CDE一般技术问题回答指出:如果只仿制境内没有上市的规格,那么需要进行3类申报,如果仿制境内上市规格+境外上市规格,则按照4类申报。

再者,从齐鲁VS沃尼尔·朗伯的最高法判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与被仿制药仅存在规格差异的原研药已在平台中登记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认定仿制药申请人只能作出1类声明,则与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实践不符,也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兼顾原研药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不符。因此,该种情形下,仿制药申请人原则上应对照其他规格项下登记的相关专利作出声明”。

作者:药丸

主编: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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