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又一家药企领千万罚单!
转自:医药代表
反垄断风暴来袭,又一家药企被罚了。
前天 3 亿罚单的震撼力还未消散,第二天(5 月 29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拍出一张千万罚单——在紧急避孕药金毓婷和毓婷的销售上,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处以其 2020 年度销售额 2% 的罚款,共计 12,643,552.67 元人民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垄罚〔2023〕06001号)》原文见:因为这个药品,紫竹医药领千万罚单
此次紫竹医药被罚和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有关,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9 月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 年 5 月 24 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述了案件经过,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药品为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主要应用于女性紧急避孕,即在无防护措施或其他避孕方法偶然失误时使用。
经查,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
具体操作如下,小伙伴们来看下,这种套路熟悉不熟悉?
从组织架构上,紫竹医药设 OTC 事业部,负责制定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价格政策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商务部负责经销商的渠道管理,将价格销售政策传达给经销商。商务部将全国各省市划分南区和北区,分别设置商务部部长、大区经理、省区经理、区域经理。
这样,紫竹医药通过覆盖全国的渠道管理团队,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自 2015 年以来,紫竹医药主要采用转售模式在全国销售涉案商品。2016 年至 2021 年,为管控一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年度《商业经销协议》。《商业经销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含有“一级经销商确保在经销区域内的价格体系符合当事人的指导要求”固定转售价格内容条款,并规定了一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
2015 年至 2021 年,为管控一级、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紫竹医药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签订《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经销商三方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含有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条款。2015 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2016 年至 2021 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零售价不得低于当事人规定的价格”,并规定“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层级价格规定,无权调低层级价格销售”。
除通过各类协议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外,当事人还通过向经销商、零售药店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维价通知等形式,实现对涉案商品的价格管控。
经核对经销商销售价格数据以及销售票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转售环节得到了实施。并且,还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紧急避孕药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且作为即需即用药物,药品的易得性和长期品牌声誉对消费者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行为致使经销商之间价格趋同,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损了消费者从市场竞争中获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昨晚大咪说了,医药领域反垄断已是当下国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是写入《“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这个案例给类似 OTC 渠道操作的企业敲了个警钟,建议先自查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