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换脸”突破人脸核验,我们该怎么办? 锋面评论
(来源:上观新闻)
据媒体报道,继演员吴越、温峥嵘先后被“盗脸”直播后,杭州中院今年公开审理的一起涉“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显示,“AI换脸”目前已能突破人脸核验。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人脸识别这件事,过去10多年被赋予了一种独特地位。登录、支付、开户、过户,几乎所有需要“证明你是你”的环节,都往“刷脸”上收拢。理由也充分:密码可以忘,手机可以丢,但脸长在头上,总跑不掉。于是“向左看、向右看、张张嘴、眨眨眼”成了数字安防中核心的通关密码。
如今“AI换脸”把这张“底牌”撕掉了。据公安部通报,仅2026年前9个月,全国就侦破AI换脸类诈骗案件逾300起,涉案金额突破5个亿,单案最高2千万。发生在福建的一起案例,受害人从接到AI视频电话到转账完成,10分钟就被骗走430万元。
更让人无奈的,是业内技术员那句“好像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人们常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现在,“道”到底还能不能追得上狂奔的“魔”?最近这个话题一直被提起。吴越、温峥嵘被“盗脸”直播,男子伪造父亲病重AI视频向好友骗钱,“AI小海”大肆收割老年人……越来越多的案例提醒我们,这可能已经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事,更要从制度层面,从治理层面去思考。
面对AI骗局,治理的本能反应是“出规定”。深度合成有深度合成的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定,内容标识有专门的标识办法,拟人化互动服务又有五部门联合的暂行办法。不能说没有制度。问题在于,这些规定是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问题、由不同部门分别“打补丁”打出来的,它们各自管住了一段,但可能管不住链条。
现行治理的默认逻辑是,相关平台有动力也有能力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于是标识义务给了平台,核验义务给了平台,审核责任也给了平台。结果呢,已经标注“内容由AI生成”的“AI小海”账号照样批量收割老年人,标注没有拦住欺诈,反而像一张合规通行证。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对平台而言,标注是一个“做了就行”的动作,而拦截是成本更高的,而且“做了可能影响转化率”的选择。
安全核验同样如此。现有的责任分配下,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单位有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选择那个“更麻烦但更安全”的方案?要知道,安全等级每提高一档,用户体验和转化率就可能掉一档。所以我们首先得承认一件事:AI治理的瓶颈不光在技术侧,更在制度侧;不光在“有没有规则”,更在规则有没有改变行为主体的激励和惩罚。
国家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其纳入预备审议项目。综合立法要真正“管用”,不能写成现有分领域法规的汇编,而必须在关键点上有实质性的突破。
比如,最高法已经明确,对研发售卖AI换脸拟声工具、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可以按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责。司法态度是清晰的,但刑事追责的启动门槛和取证难度,决定了执法往往只能打“点”,不能形成“面”上的威慑。综合性立法应当把“提供用于绕过安全核验的AI生成工具或虚拟注入工具”本身作为一种独立的、可处罚的违法行为来对待,而不必每次都等到它被用于诈骗、再回头去证明“明知”。
又比如AI标识制度的问题。不是标识的要求错了,而是仅仅标识并没有用。如果平台已经知道一个账号在用AI生成的内容实施欺诈性营销,标注“AI生成”不应当成为免责事由,而应当成为触发主动拦截义务的起点。综合立法需要明确一条原则:对AI生成内容的治理,要以“是否利用AI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核心,而不是以“是否履行了标注手续”为核心,对于平台也是如此, 标注只是信息披露,拦截才是核心责任。
技术迭代的赛道上,防守方往往要慢半步,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承认这个规律,不是认命,而是为了把制度和治理的力气用对地方。如果永远只是修补,那么这场追赶就永远没有终点。
原标题:《当“AI换脸”突破人脸核验,我们该怎么办? 锋面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