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短意长|别让AI“辅助”变“主角”,博士论文作者只能是自己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关于河北大学文学院2026届博士毕业生康某某的博士学位论文《辽代碑志文研究》涉嫌使用人工智能(AI)辅助生成、大量伪造参考文献的指控,引发广泛热议。
网络曝光的论文疑似AI造假内容不胜枚举,甚至“低级”到令人错愕——比如,论文参考文献中声称援引的“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阜新辽萧氏家族墓发掘与多学科研究报告》,《考古》2020年第5期,第102-105页”并不存在于这一期期刊中,其提到的“刘浦江.辽金史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冯永谦.辽代新出墓志辑校[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24.”“祝尚书.宋代文体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23.”等多本所谓“现代专著”也均无出版信息。
对此,河北大学10月9日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启动调查程序”,并强调“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目前,相关指控仍有待校方进一步调查核实。这一事件再次将一个现实问题摆在公众面前:当AI不仅能模仿文风,更能编造文献、扭曲史实时,学术研究的诚信底线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为杜绝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的抄袭、拷贝、篡改已有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现象,河北大学针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已在进行学术不端检测与AIGC检测。学校教务处明确要求,论文指导教师需“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在论文撰写中的辅助作用,明确AIGC使用边界与规范,避免过度依赖”。
本科毕业论文尚且如此要求,博士学位论文更应严守底线。
AI不是学术研究的洪水猛兽,但应当明确AI辅助研究与论文撰写的边界。利用AI进行资料梳理、语言润色、翻译和格式检查,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成为研究工作的辅助工具。但论文的研究设计、论证过程、核心观点,必须建立在作者真实的研究与思考之上。
事实上,2016年起施行的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将“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列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而AI的介入并不会改变这些行为的本质。
技术可以改变研究方式,却不应改写学术伦理。唯有以明确的规则划定边界,以严格的审核守住底线,才能让AI成为推动知识进步的助手,而不是制造学术泡沫的工具。
博士论文的作者永远都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