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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老板对想离职的93年女生当面发出死亡威胁:弄死你!砍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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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惊爆!某会计师事务所老板对想离职的93年女生当面发出死亡威胁:弄死你!砍死你!

来源:投行那些事儿

2021年4月30日,裁判文书网重磅公布一份法律文书!

内容是某会计师事务所和离职员工的劳动纠纷。

其中一份录音证据让法官听罢都呆若木鸡!

会计师事务所老板对想离职的员工怒骂:

“你少他妈的一个员工,你都认为你怎么着?

我今天我告诉你,闹腾什么事!

我今天弄死你!我告诉你我这砍人都有!

妈的,你来给我闹腾事,闹腾什么事闹腾!

你再说我给你脸扇扇!

你不信你试试我三年揍一个人!今年就拿你开刀!

你别以为我不敢揍你!敢跟我闹别的,小心我在这扇你!”

很明显这个93年女员工是很有心机的,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了音,中间还有疑似套话的举动。

尽管如此,作为堂堂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竟然频频爆粗口,甚至对员工发出死亡威胁,还是让人大跌眼镜!

法院最后也认可了这份录音证据,据此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并作出对93年美女员工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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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l号楼7层B单元7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中立诚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黄XX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黄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中立诚公司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黄XX劳动,中立诚公司应向黄XX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黄XX未到公司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系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根据黄XX提供的录音可以看出,中立诚公司与黄XX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黄XX因个人私事自愿提出离职,而录音中所发生的事情是基于黄XX提出离职后发生,并非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录音显示,黄XX找到公司领导提出离职申请,公司领导告知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且应当先向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离职交接,而黄XX违反了人事制度和规则,刻意纠缠相关部门和同事,扰乱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因此公司领导才与其产生争执,属于双方对离职程序持有不同意见而发生的一点摩擦,绝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中立诚公司以威胁手段强迫黄XX劳动。黄XX更不能以此为由随意旷工。

2.一审法院认定黄XX于公司规定工作时间外的打卡记录为加班时间,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根据中立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加班是指经上级领导批准或上级领导直接下达指令延长工作时间,需要员工办理加班手续,经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生效。本案中黄XX提交的证据仅显示黄XX有在工作约定时间外在钉钉系统的打卡记录,并未有公司领导安排其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黄XX加班,并且该记录也未显示打卡地点。打卡时间超过公司规定时间的原因很多,并且黄XX的岗位为审计助理,负责完成审计项目,因审计业务需经常出外勤,中立诚公司发放给审计岗位员工的项目结算奖金包含劳动者在完成项目中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因此,一审法院仅仅根据黄XX简单的打卡记录认定黄XX加班实属毫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8年5月3日,黄XX(乙方)与中立诚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XX同意根据中立诚公司需要担任审计助理岗位工作。

一审庭审中,就解除的原因,黄XX提交谈话录音光盘一张,其中载明黄XX与中立诚公司实际控制人曹**的对话,部分内容如下:“黄XX:曹总,我来申请下离职。曹**:离职?黄XX:嗯。曹**:干多长时间了离职?黄XX:5月份过来的,另外我还有就是想反映下那个社保的事,然后18年的还没给我补。曹**:离职也不是两天就离职的,离职是你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黄XX:恩,那我想问下就是社保的事。曹**:社保跟人事那谈去,去吧,去找人事……按规定一个月,提前一个月离职好吧,你刚交上,就干到这个月底,把你工作都给我交接完。黄XX:可是,可是我这边要结婚了,要不我还耽误咱这事。曹**:那你是违反劳动规则的。黄XX:如果我不离职,如果我不离职的话,那这边请假不还更耽误咱们这的事吗?曹**:那你违反劳动规则怎么办?……你按规定执行,提前一个月执行,严格按照劳动规定。黄XX:嗯。曹**:该给的钱一分不少,不要拿钱来要挟我,明白吗。黄XX:我知道。曹**:你不按规定我就今肯定拿你开刀,好吧。黄XX:这我知道。曹**:今天就告诉她,从现在开始记录在案,好吧,今天下午收到正规书面通知开始,一个月一天都不能少。黄XX:那曹总,我这边要回家结婚请婚假怎么办。曹**:那是另外请一天假需要补出来,好吧,老老实实交接完毕,好好看看会计规则和注册会计师的从业人员相关规定,好吧?黄XX:这我知道。曹**:从你现在开始我全部记录在案,好吧。黄XX:恩,这我知道。曹**:来来,你要想给我闹事,咱俩私自谈。黄XX:曹总,你先不用生气,因为我是想。曹**:我什么不用生气。黄XX:应为我是想那个,因为我之前不是请假。曹**:你他妈给我闹腾什么事啊你,你想死啊你,你闹腾什么事我问你,你闹腾什么事?黄XX:我真不是招您生气。曹**:你少他妈的当一个员工,你都认为你怎么着,我今天我告诉你,闹腾什么事,我今天我拿你弄死你。黄XX:您干嘛打我呀?曹**:我没动手打你。黄XX:您刚才不是动手打我了吗?曹**:我没动手打你。黄XX:您这样吓我,吓死我了,而且真的。曹**:你再给我闹腾事,我给你说,少在这给我闹腾事,认为你他妈的懂什么是不是?黄XX:不是,曹总,我真的不是。曹**:我告诉你我这砍人都有,妈的,你来给我闹腾事,闹腾什么事闹腾。黄XX:不是,我不是。曹**:你再说我给你脸扇扇,你不信你试试,你给我……黄XX:我知道曹总您真消消气。曹**:你记住,今年我如果揍人的话,拿你开刀,你就记住。黄XX:真的,你真消消气。曹**:我三年揍一个人,今年就拿你开刀,你别以为我不敢揍你。黄XX:您真消消气,我知道您敢揍……曹**:我的办公室你踏进一步我都揍你……曹**:你那所有的事都跟人事那讲,明白吗,跟人事那讲,明白吗,你请假的请假,辞职仍然是一个月,一天都不能少。曹**:从现在开始你一个月之后离职,好啊。黄XX:嗯。曹**:我不少你一分钱工资,敢跟我闹腾,我给你记录在案,敢跟我闹别的,小心我在这扇你……曹**:好了,不用说了,你就住那你开刀,我今年拿你开刀。黄XX:我不是,真不是跟您闹腾。”

中立诚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根据录音内容,黄XX在找中立诚公司负责人之时首先谈到的就是要离职,离职原因是个人婚姻筹备问题,表明其具有自愿离职的意愿,而并不是在与中立诚公司负责人产生言语冲突后才打算离职的。因此中立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黄XX主张中立诚公司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这一点是绝对不属实的。中立诚公司任何人并未强加给黄XX工作任务,也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进行强制性工作,公司负责人只是告知其按照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要求进行交接,这是合理合法的。

黄XX向中立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且公司负责人曹**对我辱骂威胁,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现我正式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日生效!”中立诚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确实收到了,但不认可其中的内容真实性。

就加班工资,黄XX提交中立诚公司人力资源职员通过微信向黄XX发送的黄XX各月考勤打卡统计表,要求黄XX进行核对单确认。中立诚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所有出外勤的情况都是黄XX自述的,没有证据。经一审法院询问,“中立诚公司每次要求黄XX核对考勤时,黄XX均主张存在出外勤或出差情况,中立诚公司为何没有提出异议?”中立诚公司称“公司没有表态,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中立诚公司提交上述人事管理制度,其中载明:加班是指经上级领导批准或上级领导直接下达指令延长工作时间。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为加班。加班需在钉钉上办理加班手续,由主管上级审批确认方可生效。实际加班时间以加班打卡时间为准。中立诚公司认可黄XX主张的打卡记录记载的打卡时间,但不认可黄XX是在加班,称公司使用钉钉打卡系统,黄XX即使不在公司也可以打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中立诚公司方控制人曹**的谈话内容看,一方面其不同意黄XX即刻离职的要求,要求黄XX继续工作一个月时间;另一方面其又以暴力相威胁,警告黄XX“听话”“别闹事儿”,甚至黄XX踏入其办公室都将成为黄XX挨打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立诚公司方控制人已构成威胁劳动者强迫劳动的情形,在此前提下,黄未到公司上班不构成无故旷工,中立诚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不予支付的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中立诚公司是否应向黄XX支付工资;2.中立诚公司是否应向黄XX支付加班工资;3.中立诚公司是否应向黄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立诚公司认可未向黄XX支付工资,亦认可黄XX在该日期内在公司工作,基于此本院认定中立诚公司应向黄XX支付工资。中立诚公司虽主张按照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旷工一天需扣除工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黄XX告知该人事管理制度。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中立诚公司方控制人构成威胁劳动者强迫劳动的情形,并由此作出黄XX未到公司上班不构成无故旷工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其不应支付上述工作日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立诚公司对黄XX主张的打卡时间予以认可,亦认可钉钉打卡系其公司考勤方式,且黄XX提交的打卡记录均为中立诚公司方向黄XX发送,黄XX基于此主张加班费,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立诚公司虽主张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加班事项进行了特殊规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黄XX明确告知了该制度,本院对其该项不支付加班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黄XX提交的录音内容,中立诚公司与黄XX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黄XX于以未依法缴纳社保、强迫劳动为由向中立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中立诚公司认可入职未及时缴纳社保,而是在离职后进行了补缴。故黄XX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立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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