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第73号的公告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14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力特化工")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17]第7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向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和受让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发送了工作联系函,《关注函》中的问题1已完成,现将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我部关注到,停牌前你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且触及跌停板限制。请详细说明双方开始产生分歧、进行协商以及上报上级部门的整个过程、关键事项发生的具体日期。要求各方说明在上述过程中保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充分性,以及是否存在泄漏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内幕交易的情况,并提交本次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回复:
2016年12月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2016年12月19日,天元锰业派人现场报名,提交了征集公告中要求的第一批报名材料。天元锰业在其通过资格确认后,作为意向受让方,派出团队参加了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2016年12月26日统一组织对英力特化工和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于2017年1月3日向英力特集团出具了尽职调查无异议书面承诺文件,承诺的主要事项为:1.通过资格预审后已对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现已了解并完全接受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现状,本公司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股份转让的竞买,将来不会以不了解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或英力特集团未尽披露义务为由取消交易或不作为,并承诺放弃一切向英力特集团追责和索赔的权利。2. 本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英力特化工《股份转让协议》、英力特煤业《产权交易合同》、英力特化工《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障方案》、英力特煤业《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与接续方案》、《保障方案履行之保障协议》和《保障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协议名称以届时实际签署的为准)。
2017年1月17日在公证机关全程见证下,经专家组综合评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天元锰业得分最高,遂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报价为: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受让价款为496,810.11万元,英力特化工股份受让价款为303,189.89万元。2017年1月18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天元锰业出具了《竞价结果通知书》。英力特集团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天元锰业进行了尽职调查。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沙巴台煤矿地处贺兰山保护区、规划调整短期内难以完成、受让资产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价款。考虑到本次交易影响面广,天元锰业和英力特集团都是自治区大型骨干企业,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自治区政府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内企业形象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角度考虑,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按照会议协调意见,双方进行了协商,提出如下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支付全部价款的60%,待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由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调出,再行支付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价款的40%(不设定担保、不计算利息)。
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股份转让协议》《保障方案之履行保障协议》《职工保障金账户监管协议》,并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上述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英力特煤业债权债务变动情况的确认原则、职工安置优化方案事项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需报有权机构的批准后方能生效。
2017年4月17日,英力特集团向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国电英力特集团关于将所持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请示》,请示对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履行审核上报程序。
2017年5月1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意见:"鉴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英力特煤业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并将对《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在该问题彻底解决后,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批复中的有关规定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上述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充分性、交易过程自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待相关自查情况完成后公司将按规定进行报备。
《关注函》中所述问题2、问题3公司已向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发送了工作联系函,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待完成答复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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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