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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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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索菱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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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增股份数量及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71,686.00万元,其中21,059.52万元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50,626.48万元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上市公司向涂必勤、黄飞明等12名对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9,162,18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42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705,52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42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1,175.00万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21,825.00万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共计27,867,706股,本次发行前股份共计183,009,301股,本次发行后股份共计210,877,007股。

  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7年4月5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三、新增股份上市安排

  公司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17年4月17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方的股份锁定期限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约定,交易对方以三旗通信、英卡科技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满足上述《重组办法》规定的锁定期情况下,交易对象各自承诺按如下方式锁定上市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1、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

  涂必勤、黄飞明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谦怀投资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三旗通信的交易对方,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进一步承诺,在其各自股份锁定期届满,将根据其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6年实际净利润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8年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9年实际净利润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

  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作为整体进行锁定,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分批解锁时,公司可选择按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各自持有三旗通信的比例对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如根据各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由于三旗通信未达承诺净利润而使得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解锁的股份数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解锁股份数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的股份数量,且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股份补偿义务后,方可解禁所持股份。如果补偿部分数大于解锁股份数,则交易对方相关年度无(新增)解锁股份数,且仍需履行相关年度的部分补偿义务。

  2、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

  邹鋆弢、魏翔、王明青和秦东方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李魁皇、冯曼曼、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英卡科技的交易对方,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进一步承诺,在其各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将根据其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6年实际净利润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8年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

  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作为整体进行锁定,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分批解锁时,公司可选择按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各自持有英卡科技股权的比例对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如根据各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由于英卡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而使得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解锁的股份数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解锁股份数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的股份数量,且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股份补偿义务后,方可解禁所持股份。如果补偿部分数大于解锁股份数,则交易对方相关年度无(新增)解锁股份数,且仍需履行相关年度的部分补偿义务。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认购的本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配套资金的认购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上述锁定期结束后,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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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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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公司拟向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三旗通信100%股权;向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等9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英卡科技100%股权;并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拟向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三旗通信100%股权;向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等9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英卡科技100%股权;根据中广信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6]第292-2号、中广信评报字[2016]第292-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标的资产三旗通信100%股权评估值为57,260.00万元,英卡科技100%股权评估值为12,799.00万元。在上述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三旗通信100%股权、英卡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9,000.00万元和12,686.00万元,合计交易作价71,686.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21,059.52万元,剩余50,626.48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发行价格为索菱股份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6.53元/股;根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索菱股份总股本183,009,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含税);根据公司2016年7月6日公告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3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4日;该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26.42元/股。本次交易共计发行19,162,181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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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除以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确定,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即不足一股的金额赠予索菱股份。若最终交易价格调整,上述发行股份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及交易费用。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索菱股份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6.53元/股;根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索菱股份总股本183,009,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含税);根据公司2016年7月6日公告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3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4日;该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26.42元/股。本次交易共计发行不超过8,705,525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公司拟向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三旗通信100%股权;向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等9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英卡科技100%股权;并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交易对方为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非公开定价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数量

  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价款。其中,三旗通信100%股权作价59,000.00万元,采用股份方式支付42,000.00万元;英卡科技100%股权作价12,686.00万元,采用股份方式支付 8,626.48万元;以26.42元/股为股份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A股股票数量合计为19,162,181股。

  公司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按配套融资总额23,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6.42元/股计算,索菱股份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发行股份数量为8,705,525股。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锁定期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如下:

  (1)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

  涂必勤、黄飞明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谦怀投资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三旗通信的交易对方,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进一步承诺,在其各自股份锁定期届满,将根据其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6年实际净利润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8年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9年实际净利润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

  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作为整体进行锁定,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分批解锁时,公司可选择按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各自持有三旗通信的比例对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如根据各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由于三旗通信未达承诺净利润而使得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解锁的股份数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解锁股份数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的股份数量,且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股份补偿义务后,方可解禁所持股份。如果补偿部分数大于解锁股份数,则交易对方相关年度无(新增)解锁股份数,且仍需履行相关年度的部分补偿义务。

  (2)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

  邹鋆弢、魏翔、王明青和秦东方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李魁皇、冯曼曼、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英卡科技的交易对方,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进一步承诺,在其各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将根据其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6年实际净利润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8年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

  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作为整体进行锁定,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分批解锁时,公司可选择按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各自持有英卡科技股权的比例对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如根据各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由于英卡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而使得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解锁的股份数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解锁股份数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的股份数量,且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股份补偿义务后,方可解禁所持股份。如果补偿部分数大于解锁股份数,则交易对方相关年度无(新增)解锁股份数,且仍需履行相关年度的部分补偿义务。

  2、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锁定期

  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作为配套资金的认购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结束后,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此规定。

  3、本次交易前肖行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及《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15967)、索菱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确认,本次交易前,肖行亦持有索菱股份88,743,000股,其中,88,623,000股为索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个人类限售股,12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

  索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肖行亦持有索菱股份88,623,000股。作为索菱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肖行亦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有的股份在3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本人未履行关于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事项,本人自愿将所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索菱股份董事长,肖行亦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索菱股份股票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重组公告书签署日,肖行亦所持索菱股份上述88,623,000股股票仍处于锁定期内,且尚未发生需延长锁定期的情形。

  2016年1月6日,肖行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索菱股份120,000股。上述增持完成后,肖行亦持有索菱股份88,743,000股。就该等增持事项,索菱股份已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和2016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5)和《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根据上述公告,就该等增持事项,肖行亦已经承诺在该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该次购买的索菱股份股票,并严格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关于所持索菱股份股票自愿锁定三年的承诺;该等承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指导意见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15967)、索菱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确认,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肖行亦未曾减持其所持有的索菱股份股票;除上述已经公开披露的增持外,肖行亦不存在其他增持索菱股份股票的情形。

  为明确肖行亦本次交易前所持索菱股份股票锁定期安排,肖行亦于2016年9月9日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前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索菱股份股票锁定期相关事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就本人在本次重组前取得的索菱股份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索菱股份的前述股份,此后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因索菱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索菱股份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承诺。

  (五)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事宜

  除因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对发行价格调整外,未设立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六)募集配套资金规模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3,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七)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及交易费用。

  本次交易拟向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各自持有的标的资产相应股权。公司合计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21,059.52万元。

  交易费用包括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费用。

  四、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按照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发行19,162,181股用于购买资产,发行8,705,525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本将由18,300.93万股增加至21,087.7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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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肖行亦,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会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会出现导致索菱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目前索菱股份的主营业务为CID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专业车联网服务,具体产品包括多功能娱乐 CID 系列、多媒体导航 CID 系列以及智能化 CID 系列等产品。本次交易标的三旗通信主要从事移动通信终端的研发、设计、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联网产品和无线数据终端;交易标的英卡科技主要从事基于自主研发的车联网核心平台和车联网开放平台提供车联网SaaS服务和车联网技术服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原有经营业务未发生较大变化,作为以硬件研发和设计为主的索菱股份通过本次收购实现与原有主业相关的新业务及新市场的开拓:索菱股份通过本次收购,将在原有硬件研发技术基础上,提高车载智能终端的通信技术能力及车联网云平台开发能力,形成“软件+硬件+运营平台”的核心研发技术优势;索菱股份通过本次收购,将拓宽车联网领域的产品类型,可满足当前车联网市场环境中对车载智能终端、车主个人应用、服务软件系统、车联网云端平台的车联网整体解决方案的需求,并对进一步拓展智慧交通、UBI保险等其他产品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索菱股份通过本次收购,将与标的公司发挥各自的市场优势,有利于在不同区域市场实现产品的交叉销售,扩大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和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阅字【2017】48270001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假设本次交易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完成,即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架构在2015年1月1日已经存在,上市公司备考后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均有所增加。上市公司2016年9月末备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704.68万元,较本次交易完成前增长57.98%;2016年1-9月备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33元,较本次交易完成前增长43.01%。

  六、本次发行发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长肖行亦持有本公司股票8,874.30万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肖行亦将持有本公司股份9,555.60万股,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肖行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肖行亦,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审议、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6年6月20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9月12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2016年9月28日,上市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11月24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议案。

  2016年12月14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等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及标的的决策过程

  2016年9月9日,谦怀投资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向谦怀投资购买其持有的三旗通信10%股权的议案。

  2016年9月9日,三旗通信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购买三旗通信100%股权的议案。

  2016年9月9日,英卡科技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购买英卡科技100%股权的议案。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7年2月8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涂必勤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号)。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资产交付及过户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三旗通信100%股权和英卡科技100%股权。

  2017年3月17日,三旗通信已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等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2017年3月20日,英卡科技已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等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于同日取得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三旗通信100%股权和英卡科技100%股权已过户至索菱股份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变更后,索菱股份持有三旗通信100%股权和英卡科技100%股权,三旗通信和英卡科技已成为索菱股份全资子公司。

  2、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7]4827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3月27日,索菱股份已收到涂必勤、黄飞明等12名交易对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916.22万元。

  3、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三旗通信100%股权和英卡科技10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三旗通信和英卡科技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均为股权,股权类资产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4、期间损益的确认和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称为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损益,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三旗通信在此期间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如三旗通信在此期间产生亏损,则由三旗通信全体股东内部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英卡科技在此期间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如英卡科技在此期间产生亏损,则由英卡科技全体股东内部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三旗通信、英卡科技进行审计,确定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若资产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资产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交易对方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

  三旗通信过渡期间的损益均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股份支付的影响。英卡科技过渡期间的损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认购协议签署

  2016年9月9日,公司与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方式、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中欧润隆和嘉佑投资的认购数量进行了重新约定。

  2、缴款与验资

  (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17年3月21日向肖行亦、中欧润隆和嘉佑投资分别发送《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招商证券开立的专项账户缴纳认购款。

  (2)截至2017年3月24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发行对象肖行亦、中欧润隆和嘉佑投资签署的《认购确认函》,本次发行指定账户收到来自发行对象肖行亦、中欧润隆和嘉佑投资的认购款共计229,999,970.50元。

  (3)2017年3月27日,招商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转至索菱股份的募集资金专户。

  (4)2017年3月2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7000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3月27日,招商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3笔认购对象缴纳认购索菱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229,999,970.50元。

  (5)2017年3月2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27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3月27日,索菱股份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224,249,971.24元。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6,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8,249,971.24元。

  3、募集资金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肖行亦

  ■

  最近三年的职业、职务以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如下:

  ■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肖行亦除持有索菱股份48.49%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肖行亦除持有索菱股份48.49%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的情况。

  (2)深圳市中欧润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杭州嘉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肖行亦、中欧润隆和嘉佑投资。

  肖行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肖行亦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结构化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欧润隆已经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取得了登记编号为P1014500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下属的润隆创新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SE7733,管理人为中欧润隆,备案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

  嘉佑投资系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并以投资为目的基金,因此不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应予登记或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四)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索菱股份于2017年4月5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按最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基础上计算,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之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及新增股份登记、上市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历史财务数据、盈利预测以及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状况

  2016年9月9日,公司与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6年9月9日,公司与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2016年11月21日,公司与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6年9月9日,公司与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状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等12名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关于标的资产经营合规性的承诺函》、《关于认购索菱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承诺函》、《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确认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关于内幕信息的承诺函》等承诺函;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肖行亦、中欧润隆和嘉佑投资出具了《关于认购索菱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承诺函》和《一致行动关系补充确认函》等承诺函。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交易各方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

  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和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索菱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资产已完成过户及交付,相关证券登记申请工作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和障碍。

  2、索菱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发行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上市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索菱股份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索菱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索菱股份与交易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3、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对象符合索菱股份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董事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募集资金方案;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和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认购的结果合法、有效。

  4、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之“五、尚需履行的相关后续事项”所述相关后续事项,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宜的办理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新增股份数量和上市时间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证券代码:00276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发行19,162,181股用于购买资产,发行8,705,525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本将由18,300.93万股增加至21,087.7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日为2017年4月17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认购方

  1、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

  涂必勤、黄飞明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谦怀投资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三旗通信的交易对方,涂必勤、黄飞明、谦怀投资进一步承诺,在其各自股份锁定期届满,将根据其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6年实际净利润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8年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三旗通信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9年实际净利润数÷2019年承诺净利润);

  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作为整体进行锁定,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分批解锁时,公司可选择按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各自持有三旗通信的比例对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如根据各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由于三旗通信未达承诺净利润而使得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解锁的股份数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解锁股份数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的股份数量,且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股份补偿义务后,方可解禁所持股份。如果补偿部分数大于解锁股份数,则交易对方相关年度无(新增)解锁股份数,且仍需履行相关年度的部分补偿义务。

  2、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

  邹鋆弢、魏翔、王明青和秦东方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李魁皇、冯曼曼、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同意并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根据监管机关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英卡科技的交易对方,邹鋆弢、魏翔、王明青、李魁皇、冯曼曼、秦东方、傅善平、方芳和张雪芬进一步承诺,在其各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将根据其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分批解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6年实际净利润数÷2016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2017年承诺净利润);

  股份锁定期届满、英卡科技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交易对方可新增转让的股份数=交易对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补偿期承诺净利润总数)×(2018年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承诺净利润);

  交易双方同意,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作为整体进行锁定,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分批解锁时,公司可选择按照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各自持有英卡科技股权的比例对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如根据各方签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由于英卡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而使得交易对方需要以股份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解锁的股份数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解锁股份数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的股份数量,且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股份补偿义务后,方可解禁所持股份。如果补偿部分数大于解锁股份数,则交易对方相关年度无(新增)解锁股份数,且仍需履行相关年度的部分补偿义务。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肖行亦、中欧润隆、嘉佑投资认购的本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配套资金的认购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索菱股份与招商证劵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招商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对索菱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截止至 2018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索菱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在持续督导期内,索菱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招商证券,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招商证券:

  (1)标的资产的交付和过户;

  (2)交易双方当事人履行承诺;

  (3)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运行的调整;

  (4)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发生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事项;

  (6)需要乙方持续督导的其他事项。

  招商证券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索菱股份进行回访或现场调查;查阅持续督导工作需要的索菱股份材料;有权列席索菱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对索菱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有权对有关部门关注的索菱股份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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