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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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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4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9,4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21,200,000.00元(含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68,200,000.00元。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26,365,856.69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034,143.31元,于2017年3月27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4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管理层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 (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3月27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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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专户情况

  1、甲方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36050182055000000148,截至2017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20,320.00万元(贰亿零叁佰贰拾万元整)。专户1仅用于甲方年产800吨加巴喷丁、10吨达比加群酯、30吨阿扎那韦、150吨醋氯芬酸、150吨塞来昔布、33吨沙坦类中间体新、改、扩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1508260119000300866,截至2017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2,900.00万元(贰仟玖佰万元整)。专户2仅用于甲方江西省特色原料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农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153369508000064342,截至2017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3,600.00万元(叁仟陆佰万元整)。专户3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方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敏、罗洪峰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43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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