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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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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3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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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23日为基金管理费计提日,不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第二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19年4月21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参看本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单笔申购、定投申请最低金额及赎回申请最低份额的公告》的公告。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详情请参看本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单笔申购、定投申请最低金额及赎回申请最低份额的公告》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0.5%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等。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管理费计提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管理费计提日,该日不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对基金的管理费进行计提。第二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两年。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2、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1日为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即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1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并自2017年4月22日起不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由于本基金在管理费计提日计提管理费,因此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明显的下降,管理费计提方法详细参见《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7、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8、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9、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10、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3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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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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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年3月22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登陆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投资者也可以前往本基金有关代销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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