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封堵贪官“提前出狱”漏洞
证券时报网
【说法不武】
今后要防止出现对重特大贪污犯适用死缓时“心太软”式的纠结,该适用死缓的坚决适用死缓。
刘武俊
刑法修订后的“终身监禁第一人”出炉。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白恩培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根据这一判决,白恩培成为刑法修正案(九)自去年11月1日施行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
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不仅仅让巨贪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更重要的是重塑了死缓制度的法律威慑力,封堵贪官“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坚守了刑罚执行制度的公平底线,也捍卫了法律的权威。
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的设立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在严格和控制适用死刑、对经济犯慎用死刑的新形势下,司法实践中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据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此前一段时间,贪官被判死缓、无期徒刑的,减刑后,通过假释、保外就医等方法,往往在监狱里关不了太长时间就出来了,基本没有终身监禁、老死在监狱的。老百姓对落马贪官“提前出狱”的现象可谓怨声载道。为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有必要实行“终身监禁”,用制度封堵“提前出狱”的可能,在刑罚执行这个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经济犯罪更是要慎用死刑。然而,公众对反腐的呼声高涨,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就可以达成一种平衡,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也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顺应民意。对巨贪将无期徒刑真正落实为终身监禁,体现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公理。在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也重塑了“死缓”的法律威慑力,将对那些肆无忌惮的官员腐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终身监禁是在慎用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趋势下,作为不折损死缓制度原有威慑力的合理替补。对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免死的巨贪,处以不杀但又永无机会重见天日的终身监禁,无疑是司法最佳的现实选择。
在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时代大背景下,要实现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务实而理性地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对重特大贪污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确是既能体现严惩腐败又能控制死刑而无损法律威慑力的现实选择。当然,今后要防止出现对重特大贪污犯适用死缓时“心太软”式的纠结,该适用死缓的坚决适用死缓,不能滥用无期徒刑替代死缓。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