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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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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示:1、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采取合法途径保障公司权益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案件受理情况概述

近日,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河南省焦作金箭明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箭明胶")转来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金箭明胶股东,以下简称"金箭实业")因金箭明胶到期未能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金箭明胶支付借款本金2800万元、借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已由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受理,并于2016年7月29日向金箭明胶送达了《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据此出具了(2016)豫080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箭明胶价值3050万元(账面值3091万元)的厂房、构筑物、机器设备。

本案将于2016年8月17日在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开庭审理。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诉讼情况说明

2007年10月,公司与金箭实业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公司与金箭实业合作成立金箭明胶,金箭实业承诺保证公司不低于8%的年投资收益率。

由于金箭实业到期拒绝支付给公司投资收益,侵害公司出资人权益,2016年4月,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判令金箭实业向公司支付投资收益1122.30万元、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出具了(2016)青01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箭实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205万元。

同时,由于金箭明胶到期未能偿还公司流动资金借款,2016年 4月,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判令金箭明胶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和诉讼费用。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出具了(2016)青01民初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箭明胶银行账户内存款600万元。

以上案件均已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等待开庭审理。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金箭明胶已于2016年1月底停产,本次因借款纠纷案件查封其资产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金箭明胶被查封的资产(以账面值计算)及冻结的账户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8%,不会对公司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已对金箭实业未支付公司投资收益及金箭明胶未偿还借款事项提起了诉讼,通过合法渠道保证公司投资收益和资金安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诉讼进展情况,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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