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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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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担任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的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已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创摩根。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2号文"《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06,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11.48元,募集资金总额1,216,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927,409.1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96,952,590.90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已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苏亚验[2014]23号"《验资报告》。

由于该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基")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及保荐机构一创摩根重新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一创摩根签订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8529000219888,截止2015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150,294.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一创摩根作为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创摩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摩根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摩根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一创摩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鹏、范本源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摩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一创摩根。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摩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一创摩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摩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一创摩根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摩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摩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一创摩根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一创摩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2、宁波福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一创摩根签订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宁波福基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2006271018010187334,截止2015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282,721,875.6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宁波福基、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一创摩根作为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宁波福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创摩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波福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摩根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摩根定期对宁波福基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宁波福基授权一创摩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鹏、范本源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宁波福基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宁波福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摩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宁波福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宁波福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一创摩根。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宁波福基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摩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一创摩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摩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一创摩根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摩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摩根调查专户情形的,宁波福基或者一创摩根可以要求宁波福基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一创摩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3、宁波福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一创摩根签订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宁波福基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01210038000000216,截止2015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228,421,473.7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宁波福基、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一创摩根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宁波福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创摩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波福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摩根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摩根定期对宁波福基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宁波福基授权一创摩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鹏、范本源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宁波福基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宁波福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摩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宁波福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一创摩根。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宁波福基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摩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一创摩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一创摩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宁波福基、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一创摩根出具对账单或向一创摩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摩根调查专户情形的,宁波福基或者一创摩根可以要求宁波福基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一创摩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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