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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更正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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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发审委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函回复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015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发审委对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补充回复》(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回复”)、《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由于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公司在披露上述内容时,对涉及到项目名称和交易对方名称等部分信息进行了隐藏,现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有隐藏的项目名称和交易对方名称的信息进行披露,为此,对上述公告的部分内容作出以下更正,保荐机构回复和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同样的内容也作同步更正。

本次更正公告不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造成影响,更正后的《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发审委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函回复的补充公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发审委对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补充回复》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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