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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光大证券乌龙指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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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资时报》记者 郑宝旭

以光大证券“乌龙指”的名义

投资者方面提交的证据是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法院规定时间段的证券交易对账单;光大证券方面提交的证据是8月16日光大证券发布正式提示性公告前后的期货指数走势图

来源:《投资时报》

震惊2013年资本市场的“乌龙指”事件还远远没有结束。《投资时报》记者获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索赔案,将于6月10日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证据交换。

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何?双方将交换哪些证据?投资者获赔的机率有多大?带着一连串疑问,《投资时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北四环的威诺律师事务所,见到了本案中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杨兆全。在宽敞的大会议室中,杨兆全接受了《投资时报》专访,并向记者介绍了代理案件的情况。对话过程中,他表情轻松,颇有打赢官司的信心。

“以往内幕交易案件中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情况几乎没有,但本案投资者胜诉的机率很大,如果胜诉,本案将成为内幕交易案中首个投资者成功索赔的案例,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杨兆全说。

经杨兆全代理索赔的投资者共有15位,损失金额从机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最少的仅有8610元。据杨兆全介绍,投资者索赔的金额是相关操作的损失金额及其利息,损失金额包括证券差价以及印花税、手续费等,其中利率是以同期银行活期利息为准。

《投资时报》记者获悉,在即将于6月10日进行的证据交换中,投资者方面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法院规定时间段的证券交易对账单;光大证券方面提交的证据主要是8月16日光大证券发布正式提示性公告前后的期货指数走势图,以图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乌龙指”事件无直接关系。

原被告证据准备就绪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事件引发股市巨幅波动的第二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就举办了“投资者保护”论坛,并为此事件单独成立了一支队伍。

杨兆全回忆道:“当时打电话过来咨询的投资者很多,电话响个不停,整个团队都在不停地为投资者解答事件的大概情况、参与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基本问题。”后来,他们干脆建立了投资者维权的QQ群,对相关问题集中作答。

他同时提到,“乌龙指”发生后他们就初步认定此系内幕交易事件,并于去年9月份始接受投资者委托并递交诉讼,待证监会做出正式处罚认定后,证券诉讼的案由就更加充分了。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于2013年11月1日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以及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共计8721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60万元;对原董秘梅健处以20万元罚款。

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威诺律师事务所方面陆续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把索赔时间规定在2013年8月16日13时到14时22分之间。这个时间节点是以光大证券开始进行内幕交易,以及内幕消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为准做出的规定。另外,此时间段内,投资者买卖了与“乌龙指”中光大证券相关的股票、期货且造成损失,这样的情况才能获得索赔机会。

光大证券依照法律程序,曾对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机构提出异议。光大证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院并非公司所在地直接管辖法院,请求更换到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不过,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受理机构,所以光大证券的请求被驳回。该案件从立案至今,较多的时间都是在处理光大证券异议的程序,导致进度较为缓慢。

杨兆全透露,由于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关键环节,近期威诺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团队会经常开会讨论案情,同时与其他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沟通观点。

杨兆全提到,证券诉讼的投资者这方证据比较固定,一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这是起诉光大证券的根基案由;第二就是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的对账单,表明投资者当时参与了相关交易造成损失,这两个是投资者索赔的核心证据。目前威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5位投资者的相关证据材料已经完成准备工作。

《投资时报》获悉,光大证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是刘凌云、李阿敏。光大证券提交的证据,主要是8月16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正式提示性公告前后的期货指数走势图。

两大问题影响判决结果

杨兆全认为,光大证券主要是想借鉴此前的“黄光裕案”为其辩护,因为过去内幕交易案件中,还没有投资者胜诉的案例。“黄光裕案”是最有影响的一个案例,内幕交易的金额也最大,但在该案中投资者索赔诉讼以败诉告终,法院给予的理由就是投资者的损失与内幕事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虽然说许多事件都是多因异果的情况,对于违法时间比较长的事件,要证明直接的因果关系比较困难,“黄光裕案”也败在这一点上,但在杨兆全看来,此次证券诉讼中“乌龙指”事件与投资者交易损失的时间十分短暂,就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投资者损失很难归结为其他的原因,可以说因果关系非常明显。

此案件最核心的交锋点除了投资者损失是否与“乌龙指”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内幕交易的定性问题是此案的根基。

要把“乌龙指”事件定义为内幕交易事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

在这个问题上,看法不尽一致。光大证券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本身指向的公司内部的相关信息,比如公司并购重组、经营状况变化等才算是内幕消息。

但在期货行业,《期货管理条例》除了公司信息外,还界定了其他对期货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范围更广。光大证券交易的股指期货属于期货的范畴,根据《期货管理条例》规定,也可对内幕信息进行认定。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政策力度,前所未有。

虽然监管部门监察和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在加大,但在内幕交易案中的民事索赔方面,却一直未有明显进展。“黄光裕案”是最典型的内幕交易案,然而这样的重大案件的民事索赔案,也以失败告终。

杨剑波诉讼证监会的案件尚未结束,如果最后证监会败诉,那么在上海市二中院进行的证据交换以及后续的各种工作都会作废。从这个角度讲,上海二中院对待投资者索赔案十分重视、态度积极,这也侧面反映出法院对案件的一个定性判断,即“乌龙指”事件或许会被判定为内幕交易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上海二中院是最高法院专门指定的受理机构,这在以前的证券诉讼里是没有发生过的情况。

因此,杨兆全对投资者的胜诉抱有信心。“这些因素都反映出该案件已基本定性为内幕交易,这也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可获赔的重要原因。”他还表示,“内幕交易在我国是常见的违法行为,但投资者民事诉讼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胜诉的判决,如果这次胜诉,将为以后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开辟一个新的天地,以后胜诉的概率就有保证了。”

2013年初,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证据交换与开庭审理两道程序分开,双方可在证据交换后,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提出质疑。在开庭之前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顺利地开庭审理。正常情况下,在6月1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证据交换的一个月后,会开庭进行审理。

据杨兆全介绍,证券诉讼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重视调解,很多类似案件都是在调解过程中解决。另外,由于证券诉讼案件存在特殊性,判决时间相较普通民事诉讼会更久,在非调解解决的情况下,预计要到今年年底才会有最终判决结果。

对于6月10日上海市二中院证据交换的庭审情况,《投资时报》将继续进行追踪报道。

(完)

另外,如果错单交易属于内幕消息,那么媒体和财经网站的相关报道,是否可以算作公开信息披露?

杨兆全对记者表示,在法律上讲,媒体和财经网站的报道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并不能作为正式披露。只有通过公开的程序、法律指定的渠道进行披露,才是合法的公开信息。任何内幕信息都难免从一些渠道散播出去,在没有官方确认之前,都是不属于法定披露的。他们经历的很多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的案件中,都是这样认定的,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在指定媒体披露,才能成为合法公开信息。

但内幕交易是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定。由于法院互相独立,效力等同,先做出判定的则先有效。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判决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上海二中院投资者索赔案件。如果北京一中院将“乌龙指”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那么投资者索赔案的根基就不存在问题;但如果定性为非内幕交易,这个案件的根基就没有了。同理,如果上海二中院先做出判定,也会直接影响到北京一中院的判定。

“内幕交易认定权如果在北京先出,那么就没有我们说话的机会了。”杨兆全说。

投资者维权有望破冰

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做了相关规定,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实施这些行为除了需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证券法》第232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即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同时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戴明 SF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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