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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质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院双双认定报道日为“揭露日”

市场资讯 10.27 14:33

来源:谦益头条

原标题:《北京商报》质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院双双认定报道日为“揭露日”,肯定舆论监督报道法律意义

  • 慧辰股份首发招股书及2020、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溢价收购信唐普华股权;

  • 2022年12月29日上市公司公告称转让信唐普华股权,次日上交所向上市公司下发问询函,2023年2月9日再次问询;

  • 《北京商报》2023年2月9日盘后发布《贱卖子公司股权!慧辰股份遭连环追问》,报道后股价连续下跌;

  • 2023年4月28日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有投资者主张揭露日应为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日期,但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高院裁定均认定,揭露日是2023年2月10日,即《北京商报》2023年2月9日盘后发布文章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判决逻辑有两点:

一是该报道以上交所问询函为依据,首次将潜在造假风险转化为公开、具体的市场预警信号,且被新浪财经、东财、网易等全国性媒体同日转载,具备“首次公开揭露”与权威性;

二是报道后股价连续下跌,3个交易日累计跌约6.33%,超过同期一级、三级行业指数跌幅,市场反应明显,且报道指向的问题与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一致。

这一认定的实质意义是:媒体报道可以作为揭露日认定依据,且揭露日大幅前移,直接影响投资者索赔的损失计算区间。

本案结果是原告高某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来源:综合资本市场的规则、北京商报、铂道商业评论、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整理

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监局的〔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慧辰股份案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00万元;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龙,警告,罚款300万元。那一年,这只股票的简称是“*ST慧辰”。

2026年10月23日15时,同一家公司,代码688500,收盘43.00元,涨9.41%,盘中最高47.00元,总市值32.66亿元。

2026年7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拘留通知书》:赵龙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公司7月17日晚披露(公告编号2026-030),措辞克制——“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团队全员正常独立履职”“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公安机关向公司发送的任何协查、调查文书”。

三个月后的10月23日,同一家公司在异动公告里写下另一句更克制的中文:“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赵龙先生取得联系,故公司无法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函。”

中间隔着两年零十个月,和一份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2026年7月16日出具的《拘留通知书》。罚单升级成了刑事强制措施,*ST的帽子摘掉了,市值反而比戴帽时多出十几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裁判文书网上多次披露多位投资者与慧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时间回溯到2023年2月。慧辰股份在收购信唐普华22%股权两年后,要大幅打折出售,并继续调低售价,上交所两度向上市公司下发了问询函。

基于此,北京官媒《北京商报》于2023年2月9日盘后发布《贱卖子公司股权!慧辰股份遭连环追问》一文,并被多个媒体平台转载。

上海金融法院:

关于揭露日的认定,示范案件查明如下事实:2023年2月9日盘后,《北京商报》发布《上交所灵魂三问某甲公司卖子疑云》一文,并被搜狐网、腾讯网、网易、今日头条、东方财富网等媒体转载。

示范判决认为,《北京商报》报道公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2月10日,某甲公司股价下跌约2.62%,该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某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相较于2月10日股价累计下跌大约6.33%,超过同期一级、三级行业指数的下跌幅度,市场反应较为明显;从权威性看,该报道发布于北京商报,该报刊系由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系北京地区发行量较大的综合类经济日报,该报道发布后被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网易等多家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知名媒体于同日转载。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认定为该报道对股价产生影响之日,即2023年2月1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民申500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北京商报》2023年2月9日盘后发布的报道系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其首次将某甲公司潜在的虚假陈述风险转化为公开、具体的市场预警信号,随即被多家权威媒体广泛转载,并触发了某甲公司股价在后续三个交易日连续下跌,超过了同期一级、三级行业指数的下跌幅度,报道指向的问题亦与后续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一致,故该报道具备“首次公开揭露”与“市场明显反应”要件,符合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据此驳回原告投资者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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