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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城市落地!合肥出台现房销售细则

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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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合肥出台现房销售细则,这是全国第11个落实“8·28”地产新政的城市。

合肥细则明确,对在途项目设置了过渡期,提出新项目封顶预售、预售资金全额全程监管,明确预售项目封顶标准,新地块优先现房销售,定金不超总价5%,土地余款可两年内缴清不计息,支持项目按单栋或多栋分期开发等。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在现房销售部分还明确提出,定金监管账户可按项目或楼栋开设。

中指研究院华东大区常务副总经理高院生认为,短期来看,合肥8月28日后新出让地块形成有效供应要到2027年以后,四季度至明年上半年的新增供给主要靠在途项目支撑,而为在途项目保留的“2027年底前按原有条件预售+重点监管额度”通道,将供应衔接压力提前缓释;土地款余款最长两年缴清且不计息,直接降低拿地资金占用成本。

历史遗留项目未设统一截止期限

对于在途项目,合肥细则明确,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工规证”)的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执行原有政策。

8月28日(含)前,已拿地(含已签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但未取得工规证的,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2027年底前仍可执行原有预售条件,但资金监管有两项要求:一是设定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工程建设配套费用及必需的管理运营资金,二是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或按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支取超出额度部分的资金。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合肥要求,8月28日后通过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经评估、备案后,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在途项目执行。

高院生指出,合肥是唯一对历史遗留项目未设统一截止期限、以个案评估保留政策通道的城市,这一设置与合肥“存量土地盘活”并行的政策导向直接呼应,实质是为城市更新、烂尾盘活项目预留了政策通道。

明确预售封顶认定标准

合肥细则提出,8月28日后,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预售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实行预售的项目,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准,即主体承重结构施工至设计屋面标高并完成顶层浇筑,作为单体申请预售的认定依据。

定金监管账户可按项目或楼栋开设

合肥细则明确,8月28日起,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商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等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商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实行现房销售的,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发商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的5%。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定金监管账户可按项目或楼栋开设。房屋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

土地余款两年内缴清不计息

合肥细则提出,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的首付款可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在供地方面,居住类经营性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鼓励“带方案出让”。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相关信息。

支持项目按单栋或多栋分期开发

合肥细则明确,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支持分期开发,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可预编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凭预告登记证明分期分栋办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手续。组织分期验收的,分期验收最小单元为满足防火分隔完整、安全疏散独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单栋或多栋楼群。

同时,优化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出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推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优化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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