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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再被罚!六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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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北证券延吉光明街证券营业部因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光明街证券营业部违法行为类型为:《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第四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第十三条;违法事实为: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中心支局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0万元。

这是东北证券近一个月内第六家营业部因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公告,11月以来,东北证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吉林遵义东路证券营业部、吉林光华路证券营业部均因“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分别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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