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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五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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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解读之一:结构性存款增速料放缓

7月20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下发,超20万亿银行理财迎来监管细则。对于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的监管,《办法》予以了明确,并对结构性存款提出了配套监管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指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对于结构性存款,《办法》规定,纳入银行表内核算,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这意味着今年以来规模飙升的结构性存款将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或将放缓。

保本理财按存款管理 根据此前颁布的资管新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产品,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不在其列。同时,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7月20日发布的《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 (2017年)》显示,截至2017年底,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5.05%,较年初下降4.51 个百分点;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4.95%。分机构类型来看,截至2017 年底,按存续余额计,国有大型银行非保本产品占比76.06%,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占比75.91%,城市商业银行占比75.72%,农村金融机构占比67.06%。

按照收益类型,银行理财可以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保本型又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平安证券分析师陈骁在最近发布的研报中指出,根据草根调研的情况看,目前仅有少数银行停售保本理财,大多数银行仍在销售保本理财产品,但额度已然较为紧张。从存量结构看,目前保本理财占比在35%左右,其中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占比25.6%,保证收益型产品占比9.1%。整体看目前保本理财的占比仍然较高,未来整改空间还很大。从传统意义上讲,股份行和农商行揽储压力更大,因此也更倾向于利用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来招揽存款,另一方面,国有行和城商行存款来源相对较多,对保本理财的依赖程度也相对较低,未来整改压力相对较小。

结构性存款增速或放缓 在资管新规的影响下,结构性存款成为银行承接低风险偏好理财资金的有效渠道,规模出现了飙升。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9.26万亿元,同比增长53.9%,5月末结构性存款余额较2017年末增长2.31万亿元,而2017年全年新增结构性存款为1.79 万亿元。

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办法》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而随着规模的飙升,市场上也出现了假结构性存款。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武雯指出,所谓“假结构性存款”就是由于期权触发的可能性极小或者收益率基本固定,这主要由于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错配预期的存在。由于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客户基本上为大客户,对于收益率的波动较为敏感,为防止客户流失,尤其是客户粘性较弱的部分银行不得不大量发行“假结构性存款”。

对于结构性存款,《办法》明确了现行监管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武雯表示,《办法》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未来结构性存款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或将放缓。

资管新规细则解读之二: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股票型基金

在“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之后,银保监会7月20日发布了第一个配套细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分类、投资范围、集中度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也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公募理财产品也可以投资股票型基金。

多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形式上看,《办法》的确放开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对股票型基金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布理财产品是可以通过委外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办法》的出台并不会对股票市场带来明显的影响。

私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而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办法》称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其中,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也就是说,银行私募理财产品是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交易的。

公募理财产品可投股票型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作了专门的规定。与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相比,放宽了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

《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显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外,《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一位市场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际上,此前私募理财产品和公募理财产品也是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这一点并没有实际的变化。而从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相比过去反而收窄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委外渠道,让产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另一位市场人士也告诉记者,以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托或者券商通道,现在至少从字面上看,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

资管新规细则解读之三:过渡期自主制定整改计划

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资管新规”实施后第一个出台的配套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于市场较为关心的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过渡期等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其中非标投资基本延续了限行规定,而过渡期的安排则与之前出台的资管新规相一致。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办法》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

期限匹配限制下 非标投资利好有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满足的要求继续延续了现有的规定,《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此外,《办法》还对理财产品的非标投资作出了匹配的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认为,以上关于银行理财产品非标投资的规定延续了资管新规严监管的口径,在投资规模和集中度上都有所限制,要求银行加强风控和内控,这也是防范风险的需要。而期限匹配这一规定对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产品还是有所限制的。从这一角度来看,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产品的监管总体还是趋严的。

在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看来,尽管理财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但是投资比例仍有较强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利好其实有限。他表示,《办法》出台后,资管新规大的原则和方向没有变,监管层整治理财市场乱象的决心没有变,银行业面临的未来激烈竞争的格局没有变。

自主有序制定整改计划完成过渡期

关于过渡期的时间区间,《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自该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此番说法与之前出台的资管新规相一致。王军表示,这项规定也是属于适当放松并且给予机构一定的自主权。

此外,《办法》还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对此,华泰宏观李超团队分析,《办法》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另外,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监管部门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而对于未严格执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银行,则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这表明《办法》的灵活调整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放松,监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同样是奖惩分明。

资管新规细则解读之四:有助缓解银行负债端压力

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资管新规”实施后第一个出台的配套细则。

《办法》拟实行分类管理,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针对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这一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到多位银行业内人士。

对于公募理财起购门槛降低后未来银行的发展,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表示:未来客户将更加挑剔,银行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银行业设立资管子公司以应对这种竞争将会是一种常态。

银行理财区分公募、私募

《办法》的第八条和第三十条围绕区分公募、私募理财产品和对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所谓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私募理财产品则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事实上,此前颁布的资管新规就已经要求对资管产品区分公募、私募。此次,《办法》还对银行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此前,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为5万元人民币。

银行理财竞争将更激烈

《办法》明确要求区分公墓、私募和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关于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低至1万元引起了银行业内人士的关注。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这两个月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售规模有比较大的萎缩,这一负面冲击是非常明显的,加上短期产品发行量占比按照新规要求在减少,净值型产品发行刚刚开始,投资者也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为了尽可能减轻对于银行的影响,所以降低了认购门槛。这反映了细则充分考虑了近期市场的变动和银行遇到的问题。”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表示。不过他也提到,《办法》的出台,利好有限。整体大方向不会改变,监管层整治银行业理财市场乱象的初衷和决心不会改变。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主任张铭富认为,公募理财门槛的降低后,银行存款业务压力可能会增大。“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低可能会对银行的零售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银行存款较多是公募理财产品起购门槛较高,现在降低了肯定对存款有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的习惯偏好、风险偏好没有改变的话,投资人可能不会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理财净值化计算之后,不再是原来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了。”

对于公募理财起购门槛降低后未来银行的发展,王军表示:“未来客户将更加挑剔,银行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银行业设立资管子公司以应对这种竞争将会是一种常态,市场格局不可避免将进入到战火纷争阶段,强者胜出,劣者淘汰的格局将更加残酷。”

资管新规细则解读之五:公募资管产品可适当投资非标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工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高翀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思想,对新规实施中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把握的地方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加稳妥地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转型。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适当投资非标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高翀评价,本次明确的几项内容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新规执行标准,稳定市场预期,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加稳妥地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转型。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高翀指出,该项明确了老产品投资范围,增加实体经济的融资来源。

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 《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高翀指出,通过明晰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中长期企业债券等资产,促进金融市场稳定。

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高翀指出,该项明确表外资产回表的配套措施,以及过渡期结束后部分存量资产的安排,有助于消除市场不必要的担忧。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高翀指出,此次《通知》强调有序压降,有助于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于陡峭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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