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四十”后一行三会政策梳理:监管风暴愈演愈烈
新浪综合
“三三四十”后一行三会监管政策梳理:监管法令层出不穷,监管风暴愈演愈烈
牛牛金融
肖辉
2017年被称为最严监管年,中央高层多次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深化金融改革,控制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金融业内监管令不断,证监会、银监会罚单不断。银监会“三三四十”系列治理文件发布,在圈内掀起一场血雨腥风,资管新规发布标志着资管行业繁荣时代的落幕,重塑资管行业无序状态。进入2018年以来,监管风暴毫无停歇的迹象,反而越刮越大,愈发猛烈,仅仅1月前半个月,一行三会就有11次叫停,银监会连发5道文,2018年金融严监管基调不会改变。本文将为大家盘点梳理“三三四十”后一行三会发布重要监管政策法令。
资管业务新规:穿透式监管,资产管理彻底变革
提到一行三会政策法令,不得不首先说起大资管新规。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19大结束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发布的首份文件,亦是资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其目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资管新规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规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自新规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新规进行全面规范。
资管新规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与管理人的八大职责;规范非标债权投资,明确非标债权资产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外的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明确了第三方托管;规范资金池业务,通过久期管理严禁期限错配;规范资产组合管理的比例限制和限期整改;强化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打破刚性兑付,严禁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类型;统一资管产品的负债上限比例与产品分级设计要求;禁止通道业务与多层嵌套。
资管新规反映了对资产管理业务遵循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实行穿透式监管、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实现实时监管的监管原则。
下文中,我们对2017年“三三四十”治理以来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重要金融监管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政策的主要目的,对流动性、债市、银行、大类资产等领域的影响,有利于投资者回顾和把握金融严监管下的政策思路和市场方向。
| 银监会监管政策法令汇总 | |
| 2017.3.29 | 《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 |
| 目的: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扎严“制度笼子”,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 |
| 内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提出了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流程控制等具体要求,同时重点评估乱设机构、乱办业务,不当利益输送,信贷、票据、同业、理财、信用卡等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突出环节,及信息披露不合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隐瞒不报等问题。 | |
| 2017.3.29 |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 |
| 目的: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 |
| 内容:对信托同业业务作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监管套利”方面,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是否存在通过借助信托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等模式,规避资本充足指标等。空转套利”方面,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买信托等现象;“关联套利”方面,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等。 重点整治“三套利”更是剑指信托通道业务。“一是防范市场风险,如房地产信托风险;二是防范合规风险,如地方平台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已经三令五申;三是治理监管套利,重申监管的有效性,比如不良资产不洁净出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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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6 |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 |
| 目标: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 | |
| 内容:“四不当”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不当创新”方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等;“不当交易”方面,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不当激励”方面,银行自查应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不当收费”方面,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等,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行为等。 | |
| 2017.4.7 | 《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7)4号) |
| 目的:扭转目前部分金融机构过于追求利润及规避风险以致于放松了服务实体经济的风向,将银行资金由房地产等泡沫严重的领域转入小微企业、绿色金融等长期融资困难的领域。 | |
| 《意见》从正向引导、改革创新、监管约束、外部环境、工作机制五个维度提出了24项主要政策措施。一、引导银行资金“脱虚”,对银行业机构提出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与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同时,更提出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止监管套利,对于参与方过多、结构复杂、链条过长、导致资金脱实向虚的交易业务,要切实自查自纠,防止银行资金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名义流向非实体领域。二、促进银行资金“向实”,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下沉重心的原则,纠正过于追求短期股东回报和收益、忽视客户服务和长期稳健发展的绩效考评体系;同时也提出了银行业机构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服务领域,即“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 | |
| 2017.4.7 | 《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号) |
| 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目标,归纳梳理了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等十大方面的行业乱象,要求重点予以整治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扩大了自查的覆盖面,要求银监系统各分支机构也应全面自查。 | |
| 2017.4.10 |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7)6号) |
| 直接列举出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以及债券波动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涵盖了银行业风险的主要类别,明确提出需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控制同业融资规模,并再度强调重点检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实行底层资产严格穿透等。 | |
| 2017.8.7 | 《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试行)》(征求意见稿) |
| 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外,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规定新设立的实施机构最低资本为100亿元,并对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债转股对象的条件、风险管理办法等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不得对扭亏无望、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以及增加库存的企业等“僵尸企业”实施债转股。有利于防控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机构蔓延,有助于加快债转股的进程,带动金融去杠杆的有序进行。 | |
| 2017.7.20 | 《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
|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银行业领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
| 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外资准入限制与在华法人银行可依法投资设立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放宽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条件。 | |
| 2017.8.16 | 《关于促进扶贫小额贷健康发展的通知》 |
| 明确了6个政策要点,即“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对贷款发放对象、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范;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完善补偿机制。 | |
| 2017.8.23 |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
| 目的: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强化对于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的监控,对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化解纠纷投诉、保障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开展行为监管提供了新的监管工具及重要抓手。 | |
| 内容:主要涵盖了总体要求、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录音录像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规定适用范围、信息查询平台、录音录像内容、销售话术标准等重点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确定了施行时间。 | |
| 2017.8.24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 目的: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 |
| 内容:从备案管理、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了网络借贷不得从事的范围,对网络借贷的业务进一步细化。 | |
| 2017.8.28 |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目的:进一步明确两家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督促两家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推动两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构建资本约束机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弥补监管制度短板。 | |
| 内容:包括总则、市场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内部控制、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九个章节,覆盖了两家银行经营管理和审慎监管的主要方面。 | |
| 2017.8.30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
| 目的:进一步实现信托独立、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隔离破产效果,同时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信托产品的全程监控,有助于信托产品的透明与规范,保护投资者利益。 | |
| 内容:涵盖了总则、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增加了信托产品登记的时间点与区分,监管机构对信托产品从发行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督;增加信托产品的登记内容与加强信托产品关联交易的监管。 | |
| 2017.9.15 |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目的:进一步深化开发银行改革、弥补开发银行监管制度短板与加强监管。 | |
| 内容:从监管规则角度强调开发性金融的职能定位;强调了建立健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与管理政策;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与内源性资本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可持续额资本补充机制等资本约束要求;对开发银行的治理方面和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问责制。 | |
| 2017.11.16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目的:进一步加强股权、股东的管理,避免和杜绝代持、隐形股东,通过穿透的原则识别出最终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 |
| 内容:征求意见稿以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责任、监管机构管理等主体为章节进行编排,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适用的原则、各类型股东的认定、各类型股东职责、以自有资金入股、禁止代持股份、股权转让限制、董事交叉任职限制、质押限制、授信限制、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穿透原则(股东穿透以及关联交易穿透)、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管理机构职权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 |
| 2017.12.6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 本次修订的主要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弥补了之前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监管的短板,加强了对银行同业业务的抑制,有助于鼓励银行业务回归传统业务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受影响较大的是农商行。 | |
| 2017.12.22 | 《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
| 《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通道业务将消失,禁止抽屉协议,理财非标受到重创。一是明确了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三个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四是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及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新增银信类业务范围扩大到“表内外资金或资产”。对商业银行产生了的资产出表方式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进一步压降了隐形通道业务的规模;依照穿透管理要求,对实质承担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性质准备计提资本和拨备。从而也体现了对资管新规的进一步深化。 | |
| 2017.12.29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 目的:完善资产公司并表监管和资本监管规制体系,有效落实《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资产公司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不良资产主业优势,防范多元化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 |
| 2018.1.5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8)1号) |
| 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所有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股权结构、股东资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运用穿透监管原则明晰股权结构;二是进一步严格股东及相关人员关联授信和关联交易管理,对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单个主体授信额度不应超过资本净额的10%,而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合计授信额不应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是明确主要股东行为规范与违规代持;四是重申了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限制。适用范围: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公司、金融租赁、企业集团财务、消费金融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
| 2018.1.5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目的: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 |
| 内容:进一步细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施压同业防系统性风险。明确了大额风险暴露涉及业务范围:基本涵盖银行表内和表外所有业务类型: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压缩同业扩张空间到25%。放宽授信集中度至20%。首提资管与ABS类产品:明确要求银行穿透识别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并根据最终交易对手计量风险暴露。 | |
| 2018.1.6 |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
| 目的:打破资管计划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模式,委贷的通道属性消除,各种借助委贷的套利机会下降,部分信贷需求将转为表内信贷,非标投资渠道受限,地产、过剩产能、地方政府等领域肉子渠道进一步收窄,但是整体委贷的风险也在降低,金融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助于提升板块估值。 | |
| 内容:明确了委贷的本质属性与资金用途;明确了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禁止资管产品委贷形式投资“非标”。 | |
| 2018.1.14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 |
| 从机构、区域、业务三路推进,明确四大总体思路和八大工作要点,强调突出“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公司治理不健全”及“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三个整治重点。其中,“公司治理不健全”作为八大工作要点的第一条,被放在2018年整治乱象工作的突出位置。要求绩效考评指标中重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和存款排名指标。《通知》强调落实近期发布的系列监管政策,对前期政策进行系统梳理,首提“违规跨业通道业务”概念。 | |
| 2018.1.16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银监发〔2018〕1号) |
| 目的:提高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促进衍生工具业务发展。 | |
| 内容:正文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附件规定了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及其组成部分的计算步骤和方法。 | |
| 数据来源:银监会官网,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 |
| 证监会监管政策法令汇总 | |
| 2017.2.15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2017]5号 |
| 目的: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同时“堵疏结合”,防止监管套利漏洞。 | |
| 内容: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的首日,而不再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在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包含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则不适用此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 |
| 2017.4.18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第131号 |
| 目的: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 | |
| 内容:一是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至3000万元,加强结算风险防范;二是按流动性、可回收性及风险度大小进一步细化资产调整比例,提高净资本计算的科学性;三是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 |
| 2017.5.3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7)第132号 |
| 目的: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 |
| 内容: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证券发行与转让方面,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方面,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中介服务方面,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市场自律方面,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 |
| 2017.5.27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 |
| 目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 |
| 新增两类特定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新增对股东减持IPO、定增前股份的减持限制,锁定期满后,减持数量必须符合交易所比例限制;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 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新增对股东减持IPO、定增前股份的减持限制: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新增交易所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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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6.6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第133号 |
| 目的:对各类业务规范运营提出八项通用原则,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 | |
| 内容: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 |
| 2017.7.6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证监会[2017]11号 |
| 目的: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行业优化合规风控水平,聚焦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 |
| 内容: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 |
| 2017.9.8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2017)第135号 |
| 目的: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 | |
| 内容:明确优先配售对象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未足额缴款限期内不得参与申购。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申购。 | |
| 2017.9.21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证监会[2017]14号 |
| 目的: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 | |
| 内容: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 | |
| 2017.11.17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7)第136号 |
| 目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使之能够适应证券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职能、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和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 |
| 内容: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 |
| 2017.12.7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2017)第137号 |
| 目的: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 |
| 内容:一是为解决遗留问题,切实“简政放权”;二是为明确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贯彻“放管结合”;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内容,不断“优化服务”。 | |
| 2017.12.29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 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 |
| 内容:一是重申廉政建设基本原则,明确禁止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机制建设,强化管控力度,从源头防控违规风险;三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围绕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对各类聘请行为提出了差异化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行为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
| 2018.1.9 |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 |
| 目的:302号的内容基础上下发的进一步指导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参与债券交易作出进一步细化规范。 | |
| 内容: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分别在加强用印管理、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完善交易监控、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要求;具体规则防范债券代持、规范债券交易。与302号叠加,使相关机构在过渡期内债券回购加杠杆、代持受限、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合规、风控、用印管理、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建议监控)与人员管理(资格、薪酬)上将更为规范。 | |
| 2018.1.12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
| 目的: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 |
| 内容: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 |
| 数据来源:证监会官网,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 |
| 保监会监管政策法令汇总 | |
| 2017.1.4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目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 |
| 内容: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和合规工作独立性;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 |
| 2017.5.19 |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 |
| 目的: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 | |
| 内容:明确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 |
| 2017.6.9 |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
| 目的: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 |
| 内容: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财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 | |
| 2017.7.10 |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
| 目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 | |
| 内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明确了保险销售过程现场录音录像的有关要求,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附件中的“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用语示例”从9个环节对销售用语进行规范。 | |
| 2017.7.11 | 《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 |
| 目的:加强各财险公司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 | |
| 内容:明确财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特别强调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等方式套取费用;明确规定各财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 2017.7.20 |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 |
| 目的: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
| 内容: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 |
| 2017.11.15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目的:从健康险的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等方面进一步防范健康险运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 |
| 内容: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由过去的机构上报、监管审批,转变为划定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这条“监管红线”;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起见不得低于5年,且护理保险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之外的情况作为给付条件;新增关于“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的相关规定,对于健康保险产品额外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价格作出了限制;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 |
| 2018.1.5 |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 |
| 目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 |
| 内容:明确股权投资的定义与投向;明确禁止“明股实债”;自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 |
| 数据来源:保监会官网,牛牛金融研究中心 |
过去的一年,在强监管基调下,金融体系稳定性逐渐提高,然而,这绝不是终点,金融行业还有许多问题仍待解决,2018年金融业将继续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放在首位,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将更严格标准更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将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