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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券业对客户全面双录:五大业务难点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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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资者可能对“双录”并不陌生,在部分券商开户或者购买产品时需要对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能中断不能剪辑。

7月1日起,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双录”的工作将在证券期货行业全面铺开,涉及“双录”的业务范围也更加广泛,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日前,深圳辖区的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已对部分试点业务正式实行“双录”, 深圳证监局还指出已将对机构“双录”实施情况的检查纳入今年辖区机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券商开展双录工作,难点主要有几方面:

一是客户对业务办理及系统操作的便捷性有更高要求,客户体验至关重要;

二是客户对临柜业务的配合度不高,如何能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符合监管要求,是个难点;

三是对数量众多的销售队伍来说,要保证操作流程规范及话术标准,要投入较多的培训资源,而且利益冲突也容易导致合规风险;

四是风险揭示专业性强,每只产品内容大不相同,即便通过培训,也难以保证不出现口误等操作风险;

五是“双录”影音文件质量要求高,网点分散录制,在文件的存储、传输备份、查询等方面效率较低。

7月1日起券业全面实施“双录”

去年开始,银监局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进“双录”工作,进一步规范理财市场。但证券行业对“双录”并没有明文规定。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此前部分券商根据自身情况已有对临柜客户开展部分业务进行“双录”的情况。

7月1日起,“双录”将成为证券行业的一项硬性要求,行业的“双录”工作将更加规范。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如果在营业网点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将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相关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1、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3、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应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定期对每名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南方某大型券商相关业务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协会将制定相关指引细则,进一步细化《办法》的要求。例如,协会的细则中将给出产品或服务名录,对于“高风险产品”的定义给出最低标准,券商在执行时不可低于该标准。“从目前协会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该人士表示。

国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拟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重要风险点,并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拟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匹配度有一个更加完整、准确的认识。

深圳辖区先行先试

深圳证监局已经先行一步,要求深圳辖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4月起对金融产品销售正式实施“双录”。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表了介绍深圳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全面开展风险揭示“双录”试点工作的文章。2016年9月底,深圳局制定了《关于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风险揭示“双录”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下发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各机构自2017年4月起正式实行“双录”。

在试点范围上,将机构对个人客户现场销售复杂或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业务(含销售本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作为“双录”试点率先推进。各机构委托第三方销售机构进行现场销售的,也应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督促第三方销售机构严格落实“双录”。

此外,深圳局要求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度先行,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范围,代销的非金融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必须纳入其中。

《通知》鼓励经营机构结合自身条件,在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融资融券、新三板开户等较高风险业务领域推行“双录”。

责任主体上,深圳局要求“双录”试点工作覆盖辖区全部证券期货经营法人机构(含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异地机构在深分支机构。

文中介绍,深圳局现已全面完成制度反馈工作,共向19家证券公司、11家期货公司书面反馈了审核意见,此前已要求公司在5月中旬前完成再次修订。

下一步,深圳局将继续督促辖区经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双录”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工作,并已将对机构“双录”实施情况的检查纳入今年辖区机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系统压力大,投资者有待适应

从记者的多方采访来看,券商目前已基本完成系统“双录”功能的准备工作,但也有不少券商反映,“双录”的工作还是对系统带来了一定压力。此外,也有券商担心“双录”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客户体验。

国信证券相关负责人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虽然《办法》对“双录”的相关细节没有进行特别规定,但深圳证监局在“双录”试点工作通知中,已经对双录的场地、人员、话术、录像质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目前的“双录”业务的思路是将告知及警示的内容做成标准化的模板,分支机构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由经办人员将告知及警示的内容播放给投资者,同时将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他介绍,公司目前涉及金融产品相关方面的双录制度已完成。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关产品需要双录时也可以实施。从金融产品销售方面来说,因较多产品直接通过互联网销售,暂无双录要求,目前对系统的压力并不是很大。但是《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双录的事项由于涉及到双录系统开发、改造和存储需求等诸多方面,预计可能会对券商的系统运行带来一定的压力。

他表示,目前公司已汇总了涉及“双录”业务的相关部门需求,在技术开发方面也明确了系统对接及开发的实现方案。

兴业证券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就需要“双录”,那客户在开通A股帐户权限时,就需要进行“双录”,其他临柜开通的业务等也需要,因此对于券商系统的硬件配置、存储空间要求较高;这将会给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公司也将对双录系统设备进行扩容。

该人士说,目前兴业证券已基本完成系统“双录”功能的准备工作,现正处于系统测试和配套设备调试阶段。“我司也有参考银行的双录系统,但目前还主要依据证券行业的特点,选用系统占有率最大的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和设计。”

不过,某上海券商相关业务人士担心“双录”开展初期投资者或难以适应。“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有些客户特别是大客户对双录还有一个较长的适应和接受过程。现在投资者对于业务办理效率和个人隐私保护均有着较高的要求,有时让客户和我们工作人员合影留痕,有些客户还不愿意配合。”

他说, 持续的风险揭示过程,容易导致投资者精力不集中或失去耐性,同时过程越长期间出现突发状况(如投资者接听电话等)的概率也就越高,而一旦中断录制,又要重新录制,客户将会比较排斥。

此外,他表示,各家券商在执行上标准不统一,将可能导致双录的环节、时间长短等不一致,甚至可能同一个产品或业务在有些公司录制十分钟,在有些公司录制要一个小时,这将影响客户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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