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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精诚矿业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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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9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潘当仁等41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行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违规将掘进、开采工程发包和分包给无采矿资质的多个工队和个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生产。此外,还存在事故隐患预防措施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导致在2006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开松、陈立普等多名承包工队负责人、分包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时机。

潘当仁在经营代县精诚铁矿、精诚矿业一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2.6967万元;王苏东在经营代县程林铁矿、精诚矿业二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270.5万元。

法院认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陈开松等7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潘当仁、王苏东构成行贿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对潘当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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