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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治污”增执法效力 广汇化工暗管排污责任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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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因利用暗管渗坑偷排危险化工废水,山东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广汇化工”)相关生产设施、供电设备目前已被寿光市环保局查封,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该企业犯罪嫌疑人公司总经理、车间主任等3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经济导报记者了解,目前广汇化工已全面停产,生产区域没有工人,仓库中还堆存着大量原料,甲醇精馏装置及供电设施上都已贴上了封条。寿光市环保局已责令其对污染场地实施土壤生态修复,并拆除偷排暗管,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置。

在业内专家看来,将用刑责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的违法排污行为。

遮挡暗管偷排

4日下午,寿光市环保局联合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省环保厅和潍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广汇化工进行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仓库东侧空地有一个长约60米、宽约5米、深约2米的未防渗大坑,坑口用多层板和塑料薄膜覆盖,并用薄土层进行掩埋。

打开表层覆盖后可以发现,有一条直径约12公分的不锈钢质暗管通入该坑,坑内积存有大量散发着强烈刺鼻性异味的废水和污泥,水深约0.25米。

执法人员当即对暗管的设置和走向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察。经调查,自甲醇精馏塔引出的管道,在副产品甲酸钠回收槽附近通过一个三通阀门连接出一条暗管,暗管绕避回收装置和污水处理站后直接通往未防渗土坑,用于偷排甲醇精馏釜冲洗废水。

“渗坑就在那里,四周都是杂草,顶部还做了多层遮挡及覆土掩盖,以掩人耳目。”在广汇化工仓库东侧的空地上,寿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指着那片区域说。

寿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广汇化工甲酸钠回收槽、厂区雨水管道和土坑内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经检测,土坑内的废水COD浓度为129726mg/L,氨氮1.30mg/L,PH值为9.40。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生产工艺分析,该项目以甲醇为溶剂,初步判定偷排废水是危险废物。

对广汇化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寿光市环保局于5日对该企业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查封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对违法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1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组织对污染场地实施土壤生态修复,并拆除偷排暗管,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置。5日,根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犯罪嫌疑人公司总经理、车间主任等3人进行刑事拘留。

据导报记者了解,该公司现在已经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刑责治污震慑力大

根据2013年公布的“两高”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只要私设暗管排污,就可认定犯罪。私设暗管排污一直是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的一种恶意排污行为,也是环境执法中的一个难点。

“违法成本低是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

据他透露,去年,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绿色江南、绿色潇湘三家环保组织共同发布的《绿色证券2期报告》显示,近四成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关联方存在不良环境监管记录。其中,建滔化工下属企业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因出现恶意偷排、超排、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多种严重违法行为,被罚245万元。

在马军看来,相比企业整体盈利而言,一张环保罚单的震慑力是十分有限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按日计罚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刑责治污的做法,震慑力度更大。

责任编辑:赵文伟 SF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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