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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丢了,录音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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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营百货的杨某长期向李某经营的小超市供货,李某前后拖欠货款5600元,并因此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杨某不慎将欠条丢失,向李某索款被拒。无奈,在李某不知的情况下偷录要账过程,并据此录音、销货清单向法院起诉。李某答辩,欠款早已还清,偷录方式不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那么,录音的证据效力如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官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然而,由于视听资料特有的易修改、难鉴定等特点,容易被人为地剪接、洗擦甚至被通过仿音、叠音的方式造假,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私下录音证据的效力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录音要成为判决依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录音证据须合法取得。双方谈话时不存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等恶意方式,是善意和必要的,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必需的。录音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二、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无疑点,未被剪接或者伪造;三、录音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机密,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使用和外传。四、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同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本案中,若有历次的供货记录、索要欠款时在场的证人、录音时在场的证人等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判断,则可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目的。

本案中,原告杨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符合上述条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被告李某未就录音非本人声音、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其他疑点等抗辩,结合原告提供的出货记录综合判断,该录音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综上,法官判决,被告李某依法偿还原告杨某货款56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

(吴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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