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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银行“弃密” 税收情报交换成效难考量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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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

瑞士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终结,以及中国正在评估加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让不少中国网民兴奋不已,因为这些有可能让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共同交换和分享我国公民的海外账户信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简单点说就是有利于打击逃税,甚至网民还对这些法案帮助反腐寄予了极大希望。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一系列单边、多边税收协定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障碍摆在前面。国际税收情报工作并不会因为这些公约和协定,就会很自然地很顺畅地进行。

一纸公文形成之后,落实更加重要。落实中的重重障碍,一国内部的制度障碍和专业技能的要求,都可能对国际税收情报的有效交换造成影响。即使情报交换顺利,如何有效应用这庞大的数据,仍然是个挑战。

执行受制约

国际税收情报的有效交换,实现税收信息合作,需要认清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公约和协定只是提供了一种体制机制保障。制度不见得就会全部自动得到执行。执行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税收情报交换的有效性。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属于经常性事务。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一般说来,这些情报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相对于其他税务情报交换,能够较容易得到执行。

其他税收情报交换类型,基本上属于“一事一议”类型。税收事务的专业性,所涉事务又各有特点,使得税务情报交换在落地中还会遭遇各种挑战。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所涉的内容包括:获取、查证或核实公司或个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的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凭证等。显然,不同税务案件有不同的要求。一国有税务情报提供的诉求,并不能保证另一国就会充分配合。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一国很难对另一国配合程度进行评价。即使是一国内部的税务案件,也不见得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的信任与合作至关重要。在税务情报交换中,专业人士的沟通与处理能力,怎么评判也不过分。

自发情报交换更是相关各方信任与合作的体现。自发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其认为有助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的信息,主动提供给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的行为。所涉情报包括公司或个人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等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资料等。

缔约国一方税务主管当局为何要主动为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税收情报?虽说有体制机制保障,但是,提供什么情报,提供多少情报,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方自主决定的内容。如果提供方法治化程度比较高,对自发情报交换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情报交换的规范度就会较高。

但是,国家之间的交往,常常涉及一国的核心利益,符合条件的税收情报也可能因为所谓“国家核心利益”而被阻止。对于那些法治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法律约束机制的形成本来就难。信任与合作,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重要基础。“自发”,是单向行为,更凸显信任与合作的重要性。舍此,何来有效交换?

同期税务检查也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一种类型。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根据同期检查协议,独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同时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或交换检查中获取的税收情报的行为。同期检查要求国家之间的合作,需要解决诸多问题:触发机制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会同意一方的同期税务检查要求?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某种程度意味着国家税收主权行使方式的变化。授权代表访问就是这样的一种类型。授权代表访问,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根据授权代表的访问协议,经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相互间到对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查证税收情报的行为。在税收国家主权行使中,需要相互到对方的税收管辖地获取情报,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主权行使方式。如何做到“平等”与“相互”,如何保证在实地访问中,到访地主管当局的支持配合,至关重要。否则,即使去了,也可能颗粒无收。

税收情报涉及面极广。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就是这样一种类型。它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共同对某一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及偷税方法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相互交换有关税收情报的行为。各行各业特殊性问题很多。只是懂得税务知识显然是不够的。行业专业人士的支持配合不可或缺。调查、研究、分析、交换情报,无一不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

税收大数据的挑战

有了税务情报,也不见得就能够充分利用好情报。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进步,提高了税收情报交换的有效性,但是批量信息的出现,特别是自动交换情报,对数据处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个时代,是信息综合症的时代,我们经常面对的不是信息缺乏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处理信息这一难题。

如何有效利用各方获得的税收情报?这些税收情报如何才能有效服务于国际税收征管,如何与国内税收征管实现有效衔接?问题仍然很多。情报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数据挖掘能力正在考验着各国的税务当局。大海捞针与有效稽核之间,总是矛盾。

约束国际税收情报有效交换的因素还有许多,如一些国家开始重视纳税人隐私问题,就可能影响某些情报的交换。通常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所涉税种多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类,但现在有一些国家对所有税种所涉情报都提出了交换的诉求。要处理的情报越来越多,要处理的情报可能因为某个原因是残缺的情报,情报处理技能的挑战前所未有。

国家间深度合作,高精尖税务专业国际人才的成长,都是有效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所不可或缺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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