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悬河” 涉法涉诉信访为何难以终结?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来看一看,国家出台重大信访政策了!”国家信访局门前,一位老人拿着两张复印纸吆喝着从人群前走过,他在兜售3月20日《人民日报》两篇文章的复印件,3元钱一份。
这两篇文章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消息和一篇中央司改办就《意见》的答记者问。
4月18日上午,66岁的万锁忠正缓步从国家信访局的大门走出来,他的包里已经有了两份复印件。对于这位具有17年上访经历的老访民来说,他不仅消息灵通,而且很会利用政策。
在他的信访事项已被终结后,他仍然出现在国家信访局的大门口,并且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又聊了4小时”。
涉法涉诉信访是2005年中央政法委在其出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以下称《终结办法》)中提出的概念,其范围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为了树立法律权威,减轻信访部门压力,在政策的源头,涉法涉诉信访就已被清晰定位——终结。从2005年上述文件发布至今年3月份中办和国办的《意见》出台,前后将近十年时间,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几乎被搁置,而今重启改革同样面临复杂局面。
矛盾像淤泥
万锁忠上访是为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因为对赔偿数额不满,他在唐县、保定市、河北省和“中央”奔走了17年。
从1998年开始上访,2003年,万锁忠的上访取得了重大进展。于是,他向曾一度指控他犯罪的唐县检察院提出了5项国家赔偿要求,包括精神损失和上访期间的食宿费等,共计29.98万元,但唐县检察院只答应赔偿了拘留10天的工资损失494.8元,以及一次性补助5000元。
在此后的唐县和保定市两轮复议中,都没能改变结果。直到2005年11月30日,万锁忠与唐县检察院签了一份协议,唐县检察院答应补偿其10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他“不再上访”。这件事被载入了2006年2月10日的《保定日报》。
万锁忠获益于当年为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而进行的“大接访”。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是信访治理史上的重要节点,其第35条规定了信访的终结,在经过复查和复核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一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印发了《终结办法》,这是第一份提出涉法涉诉信访概念的文件。
此前,在2001年全国第五次信访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介绍,2000年全国信访总量达到1024万件,但此后再无关于全国信访总量的官方数字。
涉法涉诉信访的总量则一直是谜。学界引用的数字从占信访总量的40%到70%不等,仅见的官方统计是2011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北京法院“带案下访”活动结束时讲话介绍,2011年1至9月,涉法涉诉问题占信访案件总数的62%,其中涉及审判机关的信访问题占87.7%。
2003年开始的信访洪峰,直接导致全国法院在2004年受理了400万件涉诉信访,仅最高法院就接待了14万件来信来访。这些数字记载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
2011年,北京市政法委组织的课题组将进京上访称为“地上河”,“矛盾像淤泥一样越积越多,仇怨像河床一样越堆越高,形成‘悬河’之势”。
“从理想状态来看,信访制度仍有一定的接纳空间和存量余地,可以应对较大规模的信访洪流”, 上海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刘正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但信访难案的淤积使信访洪流形成一条‘地上悬河’,处于高位、高危的运行区间。”
新《意见》首提诉、访分离
最高法院在2005年开始甄别老上访户和试行信访终结制度。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新《信访条例》培训班开学典礼上,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介绍,2004年全国共有涉诉信访老户30105人。
2005年2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终结办法》后,最高法院已着手制定法院系统的“终结办法”,到2005年5月,这份文件已四易其稿,准备上审委会讨论,到2005年11月,甚至已经征求完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察院的意见,只等年底出台。
最高法院最初的设想,是涉诉信访经过两级法院复查驳回的就应终结,但终结决定只能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作出,终结决定书将作为法律文书生效,此后法院不再受理和审理。
但最高法院却并不想“终结”这些上访老户,“终结办法”最终被搁置多年。涉法涉诉信访中,民事案件占大多数,但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申请再审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通过上访,可以得到无限次数的审判程序。
“最高法院希望通过终结信访,在‘制度’上明确司法终局的权威,有其合理性”,一名上海市法院法官说。然而,《立法法》规定,有关诉讼制度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通过一份文件达到这样的目的,“这明显突破了人民法院的权力界限”,这名法官说。
到了2007年9月,在全国部分高院立案工作调研分析会上,时任最高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在内部讲话时称,最高法院已明确提出不能搞信访终结,“中央政法委也不要求最高法院制定终结办法”。
但在一些地区,省级政法委已经安排当地高级法院制定了终结办法,到2009年底,已有上海、江苏、河北、内蒙古等 10余个高级法院,制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各高级法院自己搞的信访终结是基于省政法委的要求作出的,搞了终结制度而当事人不息诉的,终结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刘学文在2007年全国法院立案系统会议的讲话称。
在2008年1月的全国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的内部讲话中,刘学文直接说道,“如果申诉人到最高法院上访,各高级法院不能以已经终结为由不予处理”。
也就是说,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顶层设计,在出台后的几年内遭遇了“超前”的尴尬,刘学文在2008年1月的会议中,表示“对已经实行终结制度又取得良好效果的高级法院,也不反对其继续实行”,但最高法院“原则上不支持”。
最高法院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各高级法院。江苏省在2005年就制定了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各中级法院报请江苏省高院终结信访案件211件,但2008年报请的只有4件。
“省法院作出的信访终结决定得不到领导机关、最高法院的认同,‘终而不结’的现象仍然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各级法院信访终结的积极性。”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称。
南京市一家基层法院2010年前息访的44起案件中,只有3件是最高法院明确信访终结的案件,原因在于,“上级法院在终结信访的态度上不够坚决”。
万锁忠也遭遇了“信访终结”,2010年4月26日,万锁忠上访的第13个年头,河北省高院给了他一份“(2010)冀法赔决字第1号”终结决定书,里面写着,“对于你的不断申诉上访均进行了认真接待处理,并多次赴唐县做了大量协调及法律解释工作,但你拒不接受……虽经耐心细致的接待及法律解释工作,你仍不息诉罢访,本院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终结”。
当然,这并不影响最高法院对万锁忠的申诉继续审查,只不过,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申诉。
2008年4月,第一次修订后的民诉法施行,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再混淆,申请再审成为两审终审制之后的又一道诉讼程序,被严格限定了时限、次数等程序,而申诉则成为不属于法律程序的“访”。
2009年8月18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这是“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也意味着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顶层设计又升了一格。
2009年《意见》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2009年《意见》并未采纳诉访分离的提法,这可能受制于客观因素,一个月后,最高法院才完成了诉访分离的机构设置,成立立案二庭专门负责申请再审。
作为“诉”的申请再审,比作为“访”的申诉有更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比如要在诉状上写明再审事由。但一名民诉法学者调研了2008年、2009年某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后发现,大约80%的诉状并不按照规定载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却仍然得到了法院的立案受理。
按照这名学者统计的数据,2009年,这家高院申请再审的数量比2008年增加了500多件,而申诉的数量比2008年减少了600多件。这也就意味着,80%左右的“诉”,其实应当属于“访”。
今年3月19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就旨在解决这个问题。新的《意见》首次在涉法涉诉信访文件中提出“诉访分离”,并要求将信访导入司法程序,为了防止不应该的“访”导入“诉”,新的《意见》仍然强调依法终结,“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
自从2010年7月9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万锁忠的申诉后,万锁忠的上访其实一直在“空转”。万锁忠拿出一份没有签约人、落款和日期的协议书,内容是万锁忠接受终审获判的14余万元赔偿,唐县法院再给他近6万元的经济帮助费,要求万锁忠“保证今后息诉罢访”。
这份协议签署于2012年5月,此后,万锁忠又“收到一张存了12万的银行卡”。但他的态度是,“给钱就拿着”,然后继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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