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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限制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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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4月29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称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化,金融市场化程度持续提升,金融机构竞争日趋激烈,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对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形成综合化与差异化经营协调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管体制变革

从世界范围看,金融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综合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综合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可以跨业经营,大致有全能银行和金融集团两种模式: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两种或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服务由一个金融机构提供;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指集团由母、子公司共同构成,金融业务在集团占比超过50%。金融集团又可分为母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两类。母子公司由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跨业投资、控股不同行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自身不从事具体金融业务,同时控股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只能在自身行业范围内开展业务。在分业经营的基本业态下,金融机构可通过开展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实现一定程度的综合经营。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产生一定影响,但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等。

20世纪30年代之前,在市场竞争推动下,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自发开展综合经营。美国在“大萧条”后,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标志着全球进入分业经营阶段。但是在这一时期,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仍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20世纪80年代,受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推动,英国推行金融大变革,商业银行通过跨业并购构建起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继而在1998年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转移给英国金融服务局。20世纪90年代,日本也开始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等形式开展综合经营,2000年成立金融服务厅统一监管金融市场。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相应建立了牵头监管与功能监管结合的伞形监管体制,世界再次全面回归综合经营。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和主要经济体进行了一系列监管改革,改进和强化监管,金融业综合经营面临新的、更严格的监管规范与约束。

限制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

针对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等问题,主要国家和地区均提出以“业务隔离”为核心的银行业改革方向。美国“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业实体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英国银行业改革法案要求银行集团在内部设立独立实体分别开展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规定只有“零售银行”才能吸收普通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存款,并对其经营地域、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限制。欧盟银行业结构改革高级专家组建议在银行集团内部由相互独立的“交易实体”和“存款银行”分别开展特定的高风险交易业务和存贷款业务。在此背景下,大型金融集团重新审视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监管要求和自身盈利需要,调整管理模式,部分集团收缩业务、网点和人员,逐步回归核心业务领域。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集团并未严格分离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仍然注重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将服务延伸到客户需求的多个方面。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危机暴露了微观审慎监管在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方面的不足,而宏观审慎管理既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相互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递,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稳健状况,成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美国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英国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欧盟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德国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政策也在逐步完善,包括加强逆周期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监管体系,降低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推动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集中清算,对非集中清算合约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等。

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分离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不利于其及时、准确、全面获取金融业信息,也不利于其前瞻性地化解风险并进行有序的风险处置。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重新强调了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统一,突出了央行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中的职能和作用。美国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英国撤销金融服务局,由英格兰银行统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欧盟建立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由欧央行对欧元区大型银行进行直接监管,其他银行由各国监管当局监管。三大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欧盟银行业监管局、欧盟保险业和职业年金监管局、欧盟证券业监管局)负责在欧盟层面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俄罗斯撤销金融市场局,组建隶属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监管整个金融体系。韩国修订《韩国银行法》,大幅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能。

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

国际社会从强化监管和完善风险处置两方面着力降低“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风险。2011年1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从全球活跃性、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五方面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重要性程度实施1%~2.5%的额外资本要求,并于2012年11月提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的12项原则。2013年7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了首批入选名单。2011年11月,FSB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核心要素》,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全球跨境处置合作机制。2012年12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英格兰银行联合发布了处置全球性银行的首个跨境合作方案。

促进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针对信息沟通不畅、政策协调不力、危机应对迟缓等问题,各国普遍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强调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监管标准、政策和信息等的沟通协调。美国FSOC负责协调解决各成员部门争端,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货币监理署、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签订备忘录,协调获得联邦存款保险且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银行的重要监管信息。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专注于识别、监测和管理系统性风险,同时给予FCA和PRA金融稳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FP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成员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局主席,各部门要向国会报告沟通和监管协调情况。欧盟要求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与银行、证券、保险三家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总体而言,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的情况下,金融业综合经营会继续存在,并遵循新的监管要求规范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分拆大型银行、甚至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观点,但从可行性和金融业自身发展规律来看,金融业很难回归分业状态,实践表明,综合经营有利于金融机构保持盈利稳定,提高综合竞争力,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目前国际前20大银行集团、前20大保险公司均拥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危机后强化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风险,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使其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更加清晰透明,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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