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的所有权究竟应该属于谁
新浪财经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金言
银行卡所有权指银行卡所有权人依法对银行卡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基于银行卡业务的特性,笔者认为,由发卡银行拥有银行卡的所有权更符合法律逻辑。
最近有媒体报道说,一个客户办了张银行卡,却发现银行卡的背面写着“本卡所有权属某某银行所有”。客户提出质疑:“自己花钱办来的银行卡到底应该归自己所有还是银行所有?”这个话题确实值得探讨,笔者试图从银行卡的功能和性质进行分析,厘清银行卡所有权的法律逻辑。
关于银行卡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规定,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简而言之,银行卡是一种工具和介质。
分析银行卡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银行卡是持卡人银行账户信息的载体。《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存在的前提是银行账户,银行卡依赖于银行账户而存在。其次,银行卡是合同的证明。银行卡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订立合同之后,由发卡银行制卡后向持卡人发行的,证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银行卡合同关系。再者,银行卡是银行结算凭证。银行卡必须接入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凭以实现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再来认识什么是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是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中,占有是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前提和基础,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收益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而处分是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和最基本权能。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干涉和妨害。
那么,银行卡所有权指银行卡所有权人依法对银行卡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基于银行卡业务的特性,笔者认为,由发卡银行拥有银行卡的所有权更符合法律逻辑。
第一,银行账户的所有权归属银行,这个比较容易理解。账户开立在银行,银行在自己的运行系统中为客户开设一个“空间”或“容器”,通过这个“空间”或“容器”为客户提供资金存储和结算等服务,客户获得使用银行账户发出指令、接受银行服务的权利。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客户,但账户的所有权仍归属银行。银行卡是依附于银行账户的工具和介质,是银行账户的附属和延伸,与银行账户不可分割,离开了银行账户,便不能称其为银行卡了。因此银行卡的所有权从属于银行账户,亦归属银行。
第二,持卡人不享有银行卡处分权,而这正是所有权的核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一方面,持卡人不得伪造、变造银行卡,这属于事实上的处分权;另一方面,持卡人不得出租和转借银行卡,更不得出售银行卡,这属于法律上的处分权。显然,这样的权利设计是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维护信用支付体系,否则将纵容伪卡、洗钱、诈骗等行为。
第三,银行卡由持卡人占有和使用,而银行卡所有权由发卡银行享有,这种形式在所有权相关理论中称为占有、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例子最典型的就是房屋出租了,房东是出租人,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客是承租人,基于房东的部分权利让渡,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房屋占有和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也就是说,持卡人是基于银行卡合同而占有银行卡,应当按约定使用银行卡,若持卡人资信发生重大变化、逾期还款或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发卡银行有权收回银行卡。这一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正是发卡银行拥有银行卡所有权。
事实上,明确银行卡所有权归属,有利于明晰银行卡法律关系,确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责任边界,其作用整体上是正向的。一方面,发卡银行应当保障银行卡交易系统安全,负责识别银行卡真伪,在持卡人已尽到合理注意及防范义务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承担因技术缺陷导致的损失。另一方面,持卡人应当依约使用银行卡,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及信息,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