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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恋引婚前财产协议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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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洋

当年王微离婚事件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于是出现了著名的“土豆条款“,即投资人VC/PE将与所投资企业或者个人签署协议,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同意后方可进行。

文章出轨事件引起的坊间热议方兴未艾,清明节小长假刘强东奶茶恋又掀起一波全民八卦的热潮。对于京东的投资人、刘强东的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人”来说,也许此次事件会令其将“关注刘强东婚姻生活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纳入日程。

笔者认为,刘强东的公司股权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发生类似土豆网王微前妻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导致影响上市进程的严重情况,但结婚时点与上市时点的不确定性对双方利益分配方面的影响将非常耐人寻味。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如果双方未就婚后财产归属和处分等进行有效约定,即使拟上市的京东股权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刘强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等必然会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且并不能排除未来刘强东如默多克一般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赠与其妻子和子女的可能性。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签署一份严密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刘强东来说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对于其合作伙伴和投资人来说也是一个利好举措。

让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前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的约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提到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一般的刻板印象为有钱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架起的保护伞,其实并不尽然。作为法律人,笔者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双方在婚前就今后漫长的婚姻生活中的各种可能性进行预测并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及将应对措施预先落实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婚前财产协议也可以成为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伞。

最知名的例子之一是美国影星迈克-道格拉斯与凯瑟琳-泽塔琼斯的婚前财产协议。据报道,该协议中约定,如果道格拉斯被发现出轨,他要付出340万英镑(约合544万美元)的代价;同时,只要泽塔琼斯一戴上结婚戒指,马上就可以获得道格拉斯所有资产的十分之一,如果他们之后离婚,女方将根据结婚的年数,每年获得100万英镑(约合160万美元)的赡养费。两人已于2013年离婚,泽塔琼斯具体是否领到该款项的财产尚不得而知,但有该协议的保护,相信待遇不会太差。

对于当事人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来说,如果能有权利对其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干涉,或者至少取得了知情权,那么一方面可以尽早采取预防措施,埋下层层法律盾牌,另一方面在今后当事人发生婚变之时亦可及时应对,避免措手不及。

谈到措手不及,就不能不谈谈所谓土豆条款。当年王微离婚事件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于是出现了著名的“土豆条款“,即投资人VC/PE将与所投资企业或者个人签署协议,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同意后方可进行。

且不说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上规定的婚姻自由的问题,天要下雨,老婆要离婚,岂是投资人能拦得住的?充其量投资人在当事人未经其允许结婚或者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至于想产生阻止其结婚或者离婚的效力,笔者相信还是不太可能的。

话说回来婚前财产协议在一定程度也不是不能规避的。最著名的例子当属邓文迪事件。默多克与上一任妻子安娜离婚时,安娜特地在离婚协议书上加了个苛刻的条件——默多克死后,作为妻子的邓文迪无权继承他的任何遗产,除非邓文迪婚后能生个一男半女,而默多克去世时,她的子女恰好要不满18岁,邓文迪才能掌控她孩子名下的股份。

邓文迪应变有度, 2001年11月靠默多克化疗前存下的冷冻精子受孕而生下了她和默多克的第一个女儿格蕾斯,2003年7月如法炮制又生下第二个女儿克洛伊。虽然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最后2013年邓文迪在离婚诉讼中据说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导致仅分到纽约市曼哈顿区第五大道的一套豪宅和位于中国北京的一套房产,但仅凭其两名子女2009年从默多克处分得的每人价值一亿美元的股权,邓文迪显然可以一世衣食无忧。

最后想对东哥说的无非还是,陌上花开,可缓缓归矣,归来之后,为了今后的岁月静好,还是赶紧考虑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吧,毕竟,就算娶的不是奶茶妹妹,“凡是有钱的单身汉,总想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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